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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47阅读量 4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四川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64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汶川县水磨镇 邮政编码:623002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证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我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少数民族预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省属公办专科学校”所属的录取批次,具体详见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志愿要求: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划定的我校录取调档分数线,经各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优先录取。1、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在当地录取调档分数线,经各省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校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2、对志愿未填报我校且不愿服从院校调配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3、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符合国家及有关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原则:1、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2、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均上线后,按照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之和排序投档。3、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体育教育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均上线后,按照专业考试排序投档;社会体育、体育保健专业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均上线后,按照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之和排序投档。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 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按《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川教[2004]295号)和四川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102号)要求执行,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严格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资助措施和资助项目请见我校http://www.abtc.edu.cn/tempsite/XueGongBu/index.asp?ts_id=60 学工部网站。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监审处

  监督电话:028- 62332315 13909042632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8-62332666   62332777   62332555(传真)

  电子邮箱: abtczjc@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abtc.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abtc.edu.cn/zs.html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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