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教育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哈医教发〔2022〕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长学制各专业具有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籍的在读学生;长学制专业包括临床医学(于维汉班)、基础医学(伍连德班)、临床医学(“5+3”一体化,含儿科学)、基础医学(“5+2”本硕连读)等。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高等教育的严肃性和学生合理权益;
(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
(三)各专业转出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籍学生总数的5%;
(四)各专业转入人数根据培养规模、教学条件和学术要求确定。
第四条 各专业之间可以互转,除以下情况:
(一)高考为文史类的考生不能转入只招收理工类考生的专业;
(二)高考改革省份,未选择化学和生物的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和法学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
(三)本科专业不能转入长学制专业;
(四)长学制专业可以转入本科专业,长学制专业之间不可以互转。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仅限一次,转入新专业后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年学习成绩优异且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并对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的;
(二)新生入学体检时发现或在读期间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不能或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或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复学的;
(四)休学创业后复学,因自身发展需要申请转专业的;
(五)因病休学后复学或因学习成绩达到降级条件后,原专业撤销或停止招生的;
(六)确有特殊困难,难以在原专业学习的。
因第(四)(五)(六)款申请转专业的,只能转入生源省份(含直辖市和自治区)当年录取分数相近或低的专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转入专业录取要求的;
(二)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三)在学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组成。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指导与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转专业工作;
(二)审核公示后的转专业结果;
(三)审议与处理转专业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制定学习成绩优异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确定申请条件、转专业名额、成绩排名等,并按方案组织相关工作;
(二)受理、审核、办理学生因其他原因申请转专业事宜;
(三)公示转专业结果及异议处理;
(四)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各院成立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各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负责教学、学生的相关人员组成。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学院教务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学院学生转专业报名;
(二)审核本学院申请转出学生资格;
(三)审核本学院申请转入学生资格;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优异学生转专业工作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每年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
(二)学生填写《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交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初审,审核通过后上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复审,复审通过后,通过教务处网页和公开张贴等形式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教务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五)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二条 其他原因转专业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生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上交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初审,审核通过后上报教务处;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应征入伍复学的,需提供退伍证等;休学创业后复学的,需提供工商许可证、休学创业期间的纳税证明等;确有特殊困难,难以在原专业学习的,需提供特殊困难相关材料。
(三)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复审,复审通过后,通过教务处网页和公开张贴等形式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教务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五)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要求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签订转专业协议书,并办理转专业手续,进入新专业学习。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转专业。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完成后,教务处负责变更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后,执行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异动后课程学习管理办法》衔接课程。
第十六条 如需重修的必修课程门数大于等于5门,应跟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前一学期的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评仍在原专业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级学生开始实施,其他年级学生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大庆校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