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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46阅读量 4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    办学层次:高职

  四、    学校代码:12881

  五、    学校地址:天津开发区第十三大街9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第四条       学院介绍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管,承担着为天津滨海新区及全国各地的企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任务。学院本着“用明天的技术,培养今天的人才,为未来服务”的办学理念,努力造就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人才,并为学生继续深造,成长为高技能人才开拓多种渠道。学院工作的落脚点是努力使每位“泰达高职”的学子都能获得成功,使毕业生具有适度的基础理论知识,较强的技术应用能力,较高的职业综合素质及一定的创业能力。学院一切工作的着眼点在于使自己的毕业生就业有路、升学有门、出国有桥、创业有道、各得其所。学院的办学优势:

  ㈠、背靠国家级开发区,毕业生就业前景广阔;

  ㈡、一流的师资队伍、一流的教学设施;

  ㈢、现代的教学理念、严格的教学管理;    

  ㈣、就业接本,渠道畅通;

  ㈤、奖贷学金多样、学制弹性灵活;          

  ㈥、专业适应区域经济,校外实训基地强大。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五条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设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学院党办和纪检委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设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八条       高职收费标准:普通专业5000-5500元/生· 年,艺术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1000元/生· 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09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须有专科及以上层次院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成绩或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合格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虑,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书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并具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    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    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09年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设有覆盖面达23%的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    址:www.tedazj.com                E-mail:1112@tedazj.com

  招生网址:http://new.tedazj.com/career/

  电    话: 022-60662588  60662688  60662788      邮编:300457

  地    址:天津开发区第十三大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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