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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职业学院2023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3-06-03 00:00:00阅读量 528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2023年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枣庄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职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有关工作。

第二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是在上级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全面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枣庄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196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新城祁连山路2169 邮编:2778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枣庄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枣庄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及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枣庄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举报和投诉,监督(投诉)电话:0632-8628038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一条 我院2023年单独招生总计划为1200人,退役士兵60人,综合评价招生总计划200人。

第十二条 最终招生专业及分专业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的为准。学制三年。

第五章 报名、考试及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

1.单独招生: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社会人员应取得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

2.综合评价招生:山东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十四条 报名条件及时间

考生须通过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参加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202326日—210日,登录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填报"14196枣庄职业学院"及专业志愿。其中,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须根据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选报专业,选报专业对应的专业类别应与本人春季高考报考的专业类别一致。

考生在报名时务必认真阅读报名注意事项,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写信息有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正在高等学历教育阶段就读的退役士兵及在读大学生,不能再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及综合评价招生。

第十五条 缴纳考试费和打印准考证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128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收取测试费用。

报名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须缴纳由我院组织的文化素质考试费用,报名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须缴纳由我院组织的素质测试费用,退役士兵不缴纳素质测试费,逾期未缴纳考试费的,视为放弃考试及录取资格。缴费成功后,因考生本人原因未参加考试的,所缴费用不予退还。缴费方式及准考证打印方法以枣庄职业学院官网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测试方案及成绩组成

测试方案:最终测试方案以枣庄职业学院官网公布为准。

(一)单独招生。采取“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的考试方式(退役士兵考生除外)。总分为430分,专业技能测试成绩230分,文化素质考试成绩200分,均以原始成绩计入总分。

1.文化素质考试。考试时间拟定于2023226日—227日进行,具体考试方式和时间以学院官网通知为准。

2.专业技能测试。考生参加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专业技能测试,测试成绩由招生院校认可,按考生实际得分计入总分。春季高考技能测试时间及具体要求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文下达。技能测试成绩由技能测试主考院校统一公布,并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考生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提供给各单招高校。

3.参加单独招生的退役士兵考生不参加文化素质考试与专业技能测试,由我院组织素质测试,测试主要内容为思想品德、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礼仪、专业能力和职业潜质等。素质测试时间拟定于2023227日—31日进行,具体测试方式和时间以学院官网通知为准。

(二)综合评价招生。采取“综合素质评价+素质测试”的方式进行。综合素质评价200分,素质测试230分,素质测试时间拟定于2023227日—31日进行,具体测试方式和时间以学院官网通知为准。

1. 综合素质评价:由我校组织有关专家、教师按照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对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和学业成绩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做出客观评价,满分200分。

2.素质测试: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能力和职业潜质等。综合能力重点考察考生的道德品质、交流与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等;职业潜质重点考察考生对专业的了解程度、兴趣爱好、职业价值观、职业性格与报考专业(职业)的匹配程度,以及学生学习及将来从事某专业(职业)所应具备的潜能,满分230分。

注:(1)报名单独招生的考生,须参加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缺考其中一项或未参加2023年高考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考试作弊者取消录取资格。

(2)报名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缺考素质测试或未参加2023年高考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考试作弊者取消录取资格。

(3)报名单独招生的退役士兵考生,缺考素质测试或未参加2023年高考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完整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考试作弊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单独招生按各专业类别招生计划数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低于控制线的考生不予录取。专业志愿录取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若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其各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在同一类别专业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若同类别同专业测试总成绩相等,根据考生的专业技能测试、语文、数学、英语的成绩高低顺序优先录取单科分数高的考生。

综合评价招生按招生总计划确定录取分数线,总成绩相等时,则根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素质测试各科目成绩高低确定位次;如各科目成绩还相等,则参考高中学业水平综合素质测试等级,合格等级科目数量多者优先。按照“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退役士兵类按退役士兵类总计划数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如果有多名考生成绩和最低录取控制线分数相同,且总考生人数超出总计划数,则最低录取控制线上浮1分,低于控制线的考生不予录取。入学后须全日制在校学习。

2.新生入学后,只能转入本批次内招生的同类别专业。

3.录取工作小组根据考生的录取成绩提出预录名单,报学院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4.预录取考生名单将于考试结束后在枣庄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具体公布时间另行通知)。

5.学院将预录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后,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凡被高职(专科)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准参加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6.对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其他小语种新生入校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八条 招生计划调整

1.涉及招生计划规模总数调整相关事宜由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请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2.综合评价各专业如出现参加测试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情况,经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该专业剩余计划可转入综合评价其他专业使用。

3.如果实际报名考生数量不足,为保证生源质量经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度调减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统招计划使用。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复查

1.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与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统一入学,学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到我校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2.新生入学后,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被我院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山东省2023年春季、夏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未被学院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山东省2023年春季、夏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通过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参加高考的考生,在校期间享受相同的待遇,均全日制在校学习,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相同的大专毕业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枣庄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枣庄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内外均未设置任何形式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枣庄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枣庄市新城祁连山路2169

邮政编码:277800

联系电话:0632-8699266  8699366  

学院网址:https://www.sdzzv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sc.sdzzvc.edu.cn/

 箱:sdzzv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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