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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34阅读量 6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

  第三条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国标代码13666。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上级主管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志愿及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院在湖北省内录取批次为:本科在第三批录取,专科在第四批(二)录取。具体各层次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信息为准。

  第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以及录取规则进行招生。

  第十条  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不提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学生不受外语语种限制,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录取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四条 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本科学费10000—13000元/年,艺术类本科学费15000元/年,专科学费7500元/年。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经湖北省物价局批准后,在有关场合予以公布,并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录取后户籍关系,依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可转到学院所在地(武汉市)统一管理。学生毕业后由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全国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困难补助等,品学兼优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及学院设立的多项奖学金,学院还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凡填报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的考生需填写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在录取期间应保持与学院招生办公室的联系畅通,以方便学院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不允许、也不委托任何形式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五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学院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589号

  邮编:430223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27-87921666  027-81695660

  传真: 027-81695678

  E-mail:  hxzs@1957.cn

  学院网址: http://www.1957.cn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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