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商贸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校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商贸学院,国标代码:13247。
第三条 办学类型: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民办高校,隶属于湖北省教育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和有关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选择第一志愿考生。新高考改革省份如无特殊说明,学校将执行该省投档办法。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没有组织校考的专业,在执行各省(市、区)相关录取政策前提下,实行专业成绩优先录取原则。组织校考的专业,实行文化过资格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原则(若专业成绩同分,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文化成绩也相同者,依次按语、数、外成绩排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条 学校调阅档案比例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不设男女比例限定。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平等对待。
第十二条 除外国语言文学类、教育学类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所有专业不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作限制。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生可申请学习其他语种进行学分替换。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四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对其休学或退学。
第十八条 学校学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教育厅备案标准公示后执行。
第五章 毕业文凭
第十九条 修完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商贸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商贸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并设有多种助学措施。
(一)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学校奖学金。
(三)助学措施: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武汉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4号
咸宁校区: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贺胜路508号
(本科生和艺术类学生在武汉校区就读,其他类学生在咸宁校区就读。)
电话:027-82666063 87786825 87786820
网址:http://www.hbc.edu.cn 咨询QQ:4628135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