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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1-05-31 15:33:52阅读量 540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艺、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经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109月从杭州市文华校区迁址至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长安新校区。学院2014年被评为全国高等学校创业教育研究与实践先进单位,2015年获批浙江省首批十所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高校之一,2016年当选为浙江省应用型高校联盟副理事长单位,2017年顺利完成省教育厅高校教学巡回诊断检查,2018年通过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学院2019年获批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产教融合示范基地,获评“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2020年获批浙江省“五个一批”产教融合工程项目。

学院办学地址为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学院的国家代码为13294,浙江省代码为0119

 

第四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独立招生资格招生32本科专业。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院面向全国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院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新高考改革的省份按新高考招生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八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新高考改革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

1.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个别省份综合成绩排名未明确规定的,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排序;

2.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3.所有专业无单科要求。

第十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日语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参加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2021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专升本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省2021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艺术类、单考单招的考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助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各专业学费按照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进行预收,即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税收学、财政学、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英语专业学费24750/·学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20000/·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27750/·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18000/·学年。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20多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5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国家免息助学贷款最高可达8000元。

第二十条  新生转专业政策:

1.浙江省生源:对于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80000进档的考生(艺术类除外),入校一个学期后,无不及格课程及违纪情况,实行转专业承诺,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可在全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确保考生转入其申请的第一志愿专业;

2.所有学生均享有全校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学生入学后转专业参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网址:招生主页,http://zs.zufedfc.edu.cn/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0571-875715000571-87571557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邮编:314408

     招生信箱:dfzsb@zufe.edu.cn

     招生咨询微信:dongfangxueyuancj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在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71-87571529,举报投诉邮箱jjs@zufedfc.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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