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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技学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1-05-31 15:33:47阅读量 530

广东科技学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1.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科技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1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南城校区: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邮政编码:523083

    松山湖校区: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园大道松山湖段2号;邮政编码:52366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科技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3.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专科批次。其他省(区、市)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4.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参照,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普通类(物理)、普通类(历史)、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须在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自主选择1门,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中自主选择2门组成(简称“四选二”),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专业,须在普通类(物理)或普通类(历史)考试科目的基础上加考艺术术科;且文化科成绩等级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物理)、普通类(历史)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高考成绩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确定投档位序。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时,按以下原则进行排列:

    1位序,比较语文加数学两门合计成绩高低,高者优先;

    2位序,比较语文和数学两门中的单科较高成绩高低,高者优先;

    3位序,比较外语成绩高低,高者优先;

    4位序,普通类专业按选考物理、历史分开两类比较物理或历史成绩高低,高者优先;艺体类专业比较术科统考成绩高低,高者优先;

    5位序,比较两门再选科目中的单科较高成绩高低,高者优先;

    6位序,比较两门再选科目中的单科次高成绩高低,高者优先;

    7位序,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本校英语(中外联合培养)专业为学分互认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和日语,非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区、市)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校在外省录取原则按照相应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5.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1.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2.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科: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学费2880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学费 2980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2500元/生·学年。

    专科: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学费1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2500元/生·学年。

     

  3.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4.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9-86211555 86211666 86211777  

    传  真:0769-86211860

    电子邮箱:zsgdust@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us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dust. 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 刘志扬

    监督电话:0769-86211908

    电子邮箱:nbxylzy@163.com

     

  5.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科技学院授权广东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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