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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1-05-31 15:33:45阅读量 2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天水师范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为天水师范学院,英文校名“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739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硕士)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址:学校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甘肃省天水市,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第十一条  学历与学位证书: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3-6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天水师范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代理和中介机构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学科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率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及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普通文理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分配,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理工类则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专业志愿无分数极差。中职对口专业录取时,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上述录取规则生源省份不一致的,则按生源省份录取规则和投档成绩排序办法,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征集志愿考生录取时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学校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专业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录取时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顺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按文理综合或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该专业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批次),按照该省投档排序原则和录取规则录取;该专业对于采用非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批次),音乐、舞蹈表演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美术、设计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照专业课占70%,文化课占3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排序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照专业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成绩依次排序录取;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照专业课占30%,文化课占7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排序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如上述录取规则生源省份不适用的,则执行生源省份艺术类成绩排序办法,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时,在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招生项目对性别有要求的,按计划分性别分项目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先录取各项目第一志愿考生,若招生计划未完成,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二十六条  我校普通专升本招收甘肃省省属普通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具有甘肃省省属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甘肃省户籍且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

录取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按专业划定公共课分数线和专业课最低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志愿,在公共课成绩上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应届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考生不享受各类照顾政策。退役士兵在公共课和专业课最低控制分数线下 20分以内(含 20 分)优先录取。

建档立卡贫困户考生单独划线、单独录取若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未完成,则剩余计划全调入普通计划。

录取时各专业招生计划因达到学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人数不足等原因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经教育厅同意后,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在各专业之间适当调整计划。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无外语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但公共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教学。

第二十九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学科大类进行招生。对于按大类招生录取到含有多个专业、但入学时暂未确定专业的考生,在其入校进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之后,结合个人志愿、学业成绩等在学院内按大类包含专业进行专业分流培养。

第三十条  学校普通专业招生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运动训练专业各项目性别要求及男女生招生数量按《天水师范学院2021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2021年面向甘肃省投放革命老区专项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藏区专项计划)、贫困专项计划和中职对口招生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甘肃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生第一学期学习结束后,按高考成绩占30%,预科第一学期文化课成绩50%,综合考评占2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依据综合成绩确定专业分流排名。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次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结合在校预科生实际情况,确定分流专业计划数,学生按专业分流排名依次选择分流专业,具体按照《天水师范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生转入本科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天师院发[2021]1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通过所在省、市招生部门网站查询。

第六章  收费奖励资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科类3800元/人·学年,理科类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4400元/人·学年,外语类4300元/人·学年,艺术类6500元/人·学年。

运动训练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0〕1384号):4500元/人·学年。

校企联合办学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价格〔2019〕897号):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为学校与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办专业,学费标准为8000元/人·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云计算方向)、通信工程专业为“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联合建设专业,智能制造工程专业、机器人工程专业、物联网工程专业为学校与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办专业,学费标准待定。

少数民族预科生收费标准(甘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人·学年。

住宿费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697号、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700—1150元/人·学年。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并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措施,奖励激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和学校奖学金,各类奖学金获奖面超过60%;设立的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学校助学金和社会资助金等20余项,每年受助学生比例达到40%以上。

学校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通过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以及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途径获得资助,帮其完成学业。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校报到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体检及相关资格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可根据《天水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在入校后第二学期期末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以学生为中心,落实分层培养、因材施教理念,着力培养视野开阔,知识面广,具有深厚专业基础和较高理论素养,具备本学科基础知识、初步基础研究和应用能力的拔尖人才和卓越人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制度和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招生宣传活动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责任单位自负。

第四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邮政编码:741001

联系部门: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938)8363669  8350098(传真)

学校网址:https://www.tsnu.edu.cn

E-mail:zsktssy@163.com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水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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