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 校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723号(幸福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273号(西校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祥云中街566号(祥云校区)
(五)学校代码(国标): 11565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成立于1985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新疆成立的第一所高等职业院校,是新疆目前专科层次办学历史最长、现代服务业专业门类最齐全、办学规模最大的乌鲁木齐市属唯一一所综合性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区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现有5个校区(校本部、西校区、青年路校区、五星路校区、祥云校区),校区总面积2109.5亩。学校设有33个二级单位和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现有教职工687人,其中专任教师469人,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202人,“双师”型教师比例83%,硕博比例61.2%。现有各类在校生2.2万余人,其中全日制在校生1.5万余人(含本科、高职、中职)。
学校总资产9.2亿元,拥有224个校内实训(实验)室和259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3亿元,图书馆各类藏书(含电子图书)112万余册。开设57个专业,涉及到高职13个专业群,包括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重点专业5个、自治区示范校重点专业和自治区特色专业14个。生源质量和就业质量保持良好态势,毕业生“双证书”率达到90%,就业率稳定在95%以上。
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国家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自治区优质校建设单位、自治区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职教园区理事长单位、新疆旅游教育联盟理事长和秘书长单位。科研能力居全国高职院校第67位、新疆高职院校第1位。是自治区首个大学生(高职)就业创业实训(孵化)基地,现已获得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国家三级“创客空间”授牌和团中央、工信部、科技部孵化器授牌。与新加坡PSB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与俄罗斯联邦鄂木斯克州陀思妥耶夫斯基国立大学互建“文化中心”,保持教师、学生互派。与同济大学、湖北大学、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国内高等院校保持着深度合作关系。
学校聚焦落实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总体布局和乌鲁木齐市聚焦总目标、抓好“三件大事”、建设“六个首府”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内涵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应用技术型办学方向,适应社会需要设置专业、打好基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1年度面向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校所招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当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有调整,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年文件为准。
2021年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招收专业收费标准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科类 | 学制(年) | 学费(年/元) |
1 | 460306 | 电气自动化技术 | 理科 | 3 | 3300 |
2 | 440501 | 工程造价 | 兼 | 3 | 3300 |
3 | 460104 |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 理科 | 3 | 3300 |
4 | 440301 | 建筑工程技术 | 理科 | 3 | 3300 |
5 | 500211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理科 | 3 | 3300 |
6 | 440404 | 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 | 理科 | 3 | 3300 |
7 | 460105 | 工业设计 | 理科 | 3 | 3300 |
8 | 460305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理科 | 3 | 3300 |
9 | 510215 | 动漫制作技术 | 兼 | 3 | 3300 |
10 | 510205 | 大数据技术 | 兼 | 3 | 3300 |
11 | 510102 | 物联网应用技术 | 理科 | 3 | 3300 |
12 | 520901 | 眼视光技术 | 理科 | 3 | 3300 |
13 | 480302 | 印刷媒体技术 | 兼 | 3 | 3300 |
14 | 510206 | 云计算技术应用 | 理科 | 3 | 3300 |
15 | 510209 |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 理科 | 3 | 3300 |
16 | 530701 | 电子商务 | 兼 | 3 | 3000 |
17 | 530501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兼 | 3 | 3000 |
18 | 530802 | 现代物流管理 | 兼 | 3 | 3000 |
19 | 530206 | 证券实务 | 兼 | 3 | 3000 |
20 | 530601 | 工商企业管理 | 兼 | 3 | 3000 |
21 | 530302 | 大数据与会计 | 兼 | 3 | 3000 |
22 | 590202 | 人力资源管理 | 兼 | 3 | 3000 |
23 | 530602 | 连锁经营与管理 | 兼 | 3 | 3000 |
24 | 540110 | 智慧景区开发与管理 | 兼 | 3 | 3000 |
25 | 540106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 兼 | 3 | 3000 |
26 | 500405 | 空中乘务 | 兼 | 3 | 9400 |
27 | 540101 | 旅游管理 | 兼 | 3 | 3000 |
28 | 550113 | 广告技术设计 | 艺术 | 3 | 5500 |
29 | 550112 | 工艺美术品设计 | 艺术 | 3 | 5500 |
30 | 570109K | 美术教育 | 艺术 | 3 | 5500 |
31 | 550101 | 艺术设计 | 艺术 | 3 | 5500 |
32 | 570108K | 音乐教育 | 艺术 | 3 | 5500 |
33 | 550201 | 音乐表演 | 艺术 | 3 | 5500 |
34 | 540112 | 会展策划与管理 | 兼 | 3 | 2900 |
35 | 590302 |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 兼 | 3 | 2900 |
36 | 590101 | 社会工作 | 兼 | 3 | 2900 |
37 | 590104 | 社区管理与服务 | 兼 | 3 | 2900 |
38 | 560205 | 新闻采编与制作 | 兼 | 3 | 2900 |
39 | 570103K | 小学教育 | 兼 | 3 | 3300 |
40 | 570102K | 学前教育 | 兼 | 3 | 2900 |
41 | 570104K | 小学语文教育 | 兼 | 3 | 2900 |
42 | 570101K | 早期教育 | 兼 | 3 | 2900 |
43 | 570106K | 小学英语教育 | 兼 | 3 | 3500 |
44 | 570203 | 旅游英语 | 兼 | 3 | 3500 |
45 | 570210 | 应用俄语 | 兼 | 3 | 3500 |
46 | 570202 | 应用英语 | 兼 | 3 | 3500 |
47 | 530802 | 现代物流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 兼 | 3 | 10000 |
48 | 540106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中外合作办学) | 兼 | 3 | 10000 |
49 | 460104 |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 | 理科 | 3 | 12000 |
50 | 460306 | 电气自动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 | 理科 | 3 | 12000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以高考投档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文史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分数高的考生;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理工类考生优先录取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普通类及单列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理论分数高的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考生。如考生报考专业计划已满,考生服从调剂,我校调整到其他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出现投档成绩同分情况时,参照第九条执行。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普通高考文理科各专业的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20分(含20分)。
第十三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2021年单独招生考试招生简章、直升专招生简章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在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出现文化课成绩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美术教育、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工艺美术品设计等专业须有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音乐教育、音乐表演专业须有自治区音乐类专业统考合格证。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愿》。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工作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录取的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体原因不能报到入校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未按要求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双证书”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生手册》中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奖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咨询电话、学校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uvu.edu.cn
联系电话:0991—8825404、2605249
传真:0991—8833075
地址:乌鲁木齐市幸福路723号
邮编:8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