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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30阅读量 411

  山东警察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山东警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24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西校区 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东校区 济南市工业南路3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办法,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531-82606112)。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 2013年计划招收学生1000人。其中本科700人,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三个专业;专科300人,设侦查、治安管理两个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其他专业文理兼收。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山东省户籍,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1年9月1日后出生)。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和面试,政审、面试合格。

  第十六条 政治条件。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须政治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第十七条 身体条件。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身体匀称。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体检不合格论。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2.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

  第十八条 体能条件。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且成绩合格。测试项目和合格标准见下表:

性 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 子 50米 7″1以内
1000米 4′05″以内
俯卧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
立定跳远 2.2米以上
女 子 50米 8″6以内
800米 4′00″以内
仰卧起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
立定跳远 1.5米以上
备注:表内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我院录取批次为提前批。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在考生政审和面试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高考成绩、面试情况和综合评价信息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本、专科军检线。

  第二十二条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录取比例为15%。

  第二十三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规定,按各市预分计划进行录取,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安排以考生专业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文理、男女比例和地区分布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收费标准和其他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学费:4800元/年·人;住宿费:500~800元/年·人。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上述各类收费,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相应层次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参加社会统一招录人民警察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82606033,82606031

  电子邮箱:zhaosheng@sdpc.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014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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