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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0-09-01 17:36:26阅读量 4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及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英文全称:“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and Technology”;部标代码:10538;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建;学校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招生咨询电话:0731-85623099、85623098,监督电话:0731-85623108;学校网址:www.csuft.edu.cn,招生网址:zs.csuft.edu.cn。

第三条 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硕士研究生推免资格和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湖南省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评估中均获“优秀”,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2018年入选湖南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第四条 学校拥有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2个国家特色重点学科,3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6个湖南省国内一流建设(培育)学科,5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重点(培育)学科;75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工、农、文、经、法、管、教、艺等九大学科门类,其中6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7个国家管理专业,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和13个湖南省特色专业,9个省重点专业;拥有1个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2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3个湖南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

第五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专业、计划、批次、收费标准等以当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班戈学院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分委员会,下设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本专科招生分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录取实施细则等招生规定,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复议考生申诉,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监督招生政策的实施,对招生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树立学校良好形象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具体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本专科招生政策,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上报招生相关数据,进行招生工作总结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湖南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学校本专科招生分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湖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后,报送生源省(市、区)普通高校招考机构,并以其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学校按教育部政策安排预留计划,并依规自主调配,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录取调档比例大于100%的进档考生、特殊类型考生和征集录取生源充足省(区、市)的考生。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及各省(市、区)相关招生政策和我校招生章程相关规定,结合生源情况,学校可合理调整专业(类)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和专业(类)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下同)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择优录取下一级志愿或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实际调档比例视各省(市、区)相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规定的优惠加分投档和降分投档政策,具体执行标准限额以学校与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商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普通专业(类)录取原则

(一)同一投档单位(科类、专业组别),按投档成绩(不含排序分,下同)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类)。若投档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靠前者优先。若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综合科目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和上述科目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依据考生投档信息择优录取。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剂到其他有计划缺额的专业录取,其调剂的专业由学校确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二)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其规定执行。如:内蒙古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招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分别按照生源省招考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六条 第一志愿填报我校,投档成绩超过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市、区)相应科类投档线15分及以上(江苏省10分及以上,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辽宁省及其它原本科一、二批次合并的省份除外),身体符合专业要求的普通文理科本科一批首次投档的进档考生,我校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符合报考条件的进档考生,相关成绩须达到生源省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我校艺术招考类型所在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相关要求,我校依据招生计划,按以下原则择优录取。

(一)美术设计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1、福建省考生的录取在遵循福建省艺术类“一档多投”的相关规定前提下,我校再对进档考生分科类分专业按照折合分择优录取。山东省进档考生分专业按照折合分择优录取。

2、除福建省、山东省以外的其它招生省份进档考生,我校将视各省相应录取批次的科类设置情况和具体要求,分科类(或不分科类按艺术综合)按照折合分优先再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3、美术设计类本科录取折合分计算方法及同分优先原则:折合分=(专业成绩÷专业统考满分)×50+(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分)÷高考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为考生在相应省份统考美术(类)专业成绩,江苏省和山东省考生高考文化分数计算范围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折合分相同,则依次按照专业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综合科目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二)音乐、舞蹈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进档考生,按音乐表演(声乐)、音乐表演(器乐)、舞蹈学各自报考条件中规定对应的考生省统考专业成绩分别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统考专业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综合科目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招收的器乐方向考生仅限统考主专业乐器种类为琵琶、二胡、中阮、古筝、竹笛、扬琴、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萨克斯、钢琴的考生。其中,古筝、二胡只招收湖南省、河北省生源考生;竹笛、萨克斯只招收河北省、甘肃省生源考生。

(三)生源省招考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相关批次投档考生不适用优惠分的情况下,则考生优惠分不纳入相关分数计算。其它相关内容,考生须查阅当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体育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考生,相关成绩须达到生源省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我校体育招考类型所在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相关要求,进档考生按照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择优录取,统考专业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综合科目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符合教育部及各省(市、区)规定的条件,经学校专业测试合格并与我校签订了协议,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确认后,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录取。

第二十条 日语专业招英语、日语语种考生,法语专业招英语、法语语种考生,英语、朝鲜语、俄语、翻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报考会计学(ACCA卓越班)、金融学(CFA卓越班)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班戈学院所属的会计学、金融学、电子信息工程、林学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英语科目满分的70%。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专业对考生的身体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入学报到日期的未报到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第五章 毕业学历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校对具有正式学籍,德智体美等方面考核合格,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相应层次的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证书颁发学校名称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主管部门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构建了“奖、助、贷、补、减”五位一体的帮困助学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或各省(市、区)招生政策变化,学校将依据变化情况对本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并另行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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