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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0-09-01 17:36:24阅读量 355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1. 学校全称: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2. 学校代码:12833

3. 层次:高职(专科)

4. 办学类型: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5.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总校区)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191号(雁儿湾校区)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112号(桃林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在规定时间将招生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院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录取按照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类考生若投档成绩相同,则先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课统考成绩仍然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九条  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方可报考此专业。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按照学业水平成绩,按计划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我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我院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我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我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我院招生信息网或拨打我院招生就业处电话查询。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有:

电话:0931-7785145   7652169

传真:0931-7785113

E-mail:zsjyc@lvu.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lvu.edu.cn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4500元/每生•每年,住宿费800元/每生•每年。

第二十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院长奖学金、优质生源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有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专科)层次招生。

第二十三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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