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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果园街217-3号。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七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美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艺术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人文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小学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小学教育(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对外汉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法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德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信息科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地理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体育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影视艺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社会体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

  专科专业:

  营销与策划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第六章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日语、法语、德语、俄语、小学教育(英语方向)、对外汉语专业招英语考生。朝鲜语专业招非朝鲜族的英语考生。

  第十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原则上男生身高应在155cm(含155cm)以上,女生身高应在150cm(含150cm)以上。入学后复检,如不符合以上标准,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投档比例。

  2.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调剂但分数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3.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择优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没有分数级差。

  4.所有专业无相关科目成绩要求。

  5.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6.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承认招生省份的艺术类统考成绩,成绩合格者,按录取省份的相关规定录取,如无要求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和艺术教育专业,吉林省考生我院承认吉林师范大学和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艺术加试合格证书。

  7.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专业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者,按录取省份的相关规定录取,如无要求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bdxy.com.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果园街217-3号

  联系电话:0434-3293538

  联系人:徐老师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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