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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0-09-01 17:36:15阅读量 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武汉华夏理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

第三条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国标代码13666。

第四条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武汉华夏理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武汉华夏理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校纪委、考生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志愿及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在湖北省内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具体层次和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信息为准。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以及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对福建艺术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志愿和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艺术(文)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总分、语文、文综、数学、英语依次进行排序;艺术(理)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总分、数学、理综、语文、英语依次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及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各专业入学后外语课程均使用英语教学。

第十三条  录取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四条  普通本科学费18000--19000元/年,体育本科学费20000元/年,艺术类本科学费23000元/年。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经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录取后户籍关系,依据学生自愿的原则,可转到学校所在地(武汉市)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凡填报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的考生需填写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在录取期间保持畅通,以方便联系。

第十七条  学校不允许、也不委托任何形式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困难补助等,品学兼优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设立的多项奖学金,学校还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学校2010年正式登记注册教育基金会,基金会原始资金200万,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等。

第二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学校将充分尊重学生的专业志愿,进校一学期后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专业调整。

第六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589号

                  邮政编码:430223

第二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电话:027-87921666  027-81695660

                   投诉监督电话:027-81695588

            传真: 027-81695678

                   E-mail:  hxzs@hxut.edu.cn

            学校网址:http:// www.hxut.edu.cn

            新浪官方微博:http://weibo.com/huaxia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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