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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25阅读量 9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新路399号。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七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八条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

  对外汉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美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光电子技术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光电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第六章录取说明

  第九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除英语、对外汉语、日语专业外,其它专业无语种限制。

  第十条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录取规则

  1、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

  2、所有专业无相关科目成绩要求。

  3、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择优接收非一志愿考生,没有分数级差。

  4、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为专业优先原则。①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②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5、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教学[2002]4号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6、中共党员、省级各单项奖获得者、地区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和体育竞赛优胜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面向全国招收应届(含往届)高中毕业生,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严格执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soei.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新路399号,邮编:130012

  联系电话:0431-86903015,86903888,86903201(传真)

  联系人: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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