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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0-09-01 17:36:07阅读量 3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海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1658),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英文校名为“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注册龙昆南校区办学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9号 ,邮政编码为571158。桂林洋校区办学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校际一号路3号,邮政编码为571127。

学校主页:http://www.hainn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hainnu.edu.cn/

咨询电话:0898-65888710  65880571(传真)

第三条  海南师范大学是教育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海南省重点大学,是卓越师资、高级专门人才重要培养基地,是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批准的东南亚汉语推广师资培训基地、国务院侨务办华文教育基地、教育部菲律宾研究中心,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接收院校。

第四条  海南师范大学具有招收博士、硕士和学士等多层次学历教育资格,同时建有2个博士后流动站。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报考我校与美国德保罗大学合作办学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入学后按规定修满海南师范大学本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修满德保罗大学的学分后,可获得德保罗大学学前教育专业理学学士学位。

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中俄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入学后按规定修满海南师范大学本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修满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电影电视大学相关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可获得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电影电视大学颁发的相关专业文凭。

报考我校与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NIIT,简称安艾艾迪)校企合作共建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的学生,入学后按规定修满海南师范大学本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完成NIIT课程并通过NIIT软件工程师国际认证考试的基础上,由安艾艾迪为学生颁发NIIT软件工程师(DNIIT)国际认证证书。

我校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修完本科课程并达到相关要求后,可申请攻读英国雷丁大学特定硕士课程(4+1项目)。

第五条  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海南师范大学设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重要招生政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是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海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898-6588201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海南师范大学面向全国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港澳台招生,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仅招新疆生源)、“3+2”“3+4”联合培养计划(仅招海南省生源)、少数民族预科班(仅招海南省生源)、小学教育(乡村教师计划)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仅招海南省生源)、专升本、港澳台联招与对台学测免试。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制订2020年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  海南师范大学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高考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多批次录取的省份未完成的计划转入同一省份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生源较好的地区调整;同一批次生源差的专业计划可适当调整到生源好的专业。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专业。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我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计划的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类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类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类志愿无法满足的,安排第二、三、四、五专业/类志愿,直到满足志愿为止。所有专业/类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类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类,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江苏省进档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方式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遵守各省级招办的投档和录取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到满足计划为止。在高考投档成绩和填报志愿均相同的情况下,录取与所报专业/类关联度高的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对未报我校志愿,但填报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在我校专业/类未录满的情况下可录取;对虽填报我校志愿,但又未填报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类已录满的情况下不予录取。我校录取没有专业级差。

第十五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依据我校要求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按照有关省市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在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 为强化综合性与个性化培养,学校继续实行按专业或专业类招生以及按大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部分学生入校后,按培养大类接受通识与大类基础教育,主要有以下几个培养大类:教育类、文史法类、数学物理信息类、化学生物地理类、经济管理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设计学类。学习一年半后原则上根据学生个人志愿和学业成绩绩点等综合素质在所属培养大类里进行专业分流,学校将根据学生自愿,优先将学生安排到高考录取时的专业或类别中的任一专业。

学生可以在培养大类内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申请跨培养大类转专业,但艺术、体育类学生不能互转,且不能转到其他普通类专业;小学教育(乡村教师计划)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联合办学项目及高收费专业学生不能转专业。各专业招生和培养具体安排以海南师范大学教务处的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报考小学教育(乡村教师计划)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须符合我省高考不限制报考批次的条件,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有既往病史的要如实填写,如违反规定可做退学处理。招生录取以具有定向培养市县户籍生源为主,录取生源不足时,经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剂录取本省报考定向培养专业的其他市县(区)合格生源。考生经录取后则可视为愿意与学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回定向市县(区)服务。招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进行,高考成绩须达到高考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1:3的比例入围面试,考生面试总成绩10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不予录取。面试合格的学生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的志愿顺序,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90分以上(满分为150分)。

第十八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招生分为普通类和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两类,报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专业的考生入学后培养方向是高尔夫运动与管理。

第十九条  除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等专业提前招生外,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等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和体育专业成绩均符合所在省体育类相应批次出档条件的前提下,按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相同,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再相同则录取文化成绩高者,再相同则按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高水平运动队及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学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通过我校或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专业选拔测试并取得入围资格,文化课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我校方能录取。达到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按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批次要求进行志愿填报,原则上录取到体育教育专业。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组织艺术校考的省份,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文化课成绩符合所在省艺术类出档条件,并取得我校校考入围资格(如果所在省组织艺术专业统考,考生还须按照所在省规定同时取得所在省的统考合格证)。在我校未组织艺术专业校考但投放了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需符合所在省艺术类出档条件,专业成绩采用该省当年的艺术专业统考成绩。

音乐类(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校考按主项分声乐、器乐两类专业校考,主项不同,专业校考科目不同,考试成绩不互通。音乐类考生可根据自己所报主项兼报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两个专业,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专业考试成绩互通;舞蹈类考生可兼报舞蹈学和舞蹈表演两个专业,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考试成绩互通。

美术学、书法学、绘画、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广播电视编导、表演专业按照综合成绩分类分别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再相同则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组织书法学专业校考的省份,录取时将书法学专业成绩按文化课成绩满分进行折算后再计算综合分。各专业综合成绩折算规则如下:

专业名称

综合成绩折算规则

美术学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70%+专业成绩*30%

书法学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70%+专业成绩*30%

绘画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

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

广播电视编导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

表演

综合成绩=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

音乐学(声乐)、音乐表演(声乐)、音乐学(器乐)、音乐表演(器乐)、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按照专业成绩,分类分别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再相同则录取文化成绩高者,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广播电视编导(中俄合作办学)专业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有俄语成绩的考生,如相同则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再相同则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中俄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还须同时取得高中毕业证书和会考成绩。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原则上按以下三种情况录取:

1.生源省艺术类计划不分文理,我校执行生源省的规定,文理兼招;

2.生源省艺术类计划严格区分文理且不允许互调,则我校除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招收艺术类理科考生,其他艺术专业招收艺术类文科考生;

3.生源省艺术类计划严格区分文理且允许互调,则我校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招收艺术类理科考生,若艺术类理科考生生源不足时调整招收艺术类文科考生;其他艺术类专业招收艺术类文科考生,若艺术类文科考生生源不足时调整招收艺术类理科考生。

第二十三条  英语、翻译、汉语国际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学前教育(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原始成绩不低于90分(满分150分),且需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英语口试,则不作要求。报考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的学生,高考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日语、德语、俄语、韩语、法语、西班牙语、泰语和乌尔都语等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四条  我校地理科学、英语、翻译、日语、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类等专业/类文理兼招。

第二十五条  软件工程(NIIT班)、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广播电视编导(中俄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中美合作办学)专业为高收费专业,只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志愿优先。

第二十六条  我校所有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理工、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收费4620元/年,文史类收费4180元/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收费6000元/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高尔夫方向)学费为12000元/年;艺术类专业收费8800元/年; 学前教育(中美合作办学)专业收费37000元/年;广播电视编导(中俄合作办学)专业收费57000元/年;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收费13600元/年。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别为每生500——1470元/年不等。

2020年若海南省物价局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完整的“奖、助、勤、减、补”学生资助体系。目前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爱心借款以及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可登陆海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络或各地市县招办查询。

第三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我校历年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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