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2019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9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政法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政法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100。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
第九条 学校概况:山东政法学院是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兼及法律硕士和留学生教育;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多学科的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坐落在山东省省会泉城济南,位于中央商务区,毗邻奥体中心、省博物馆、省图书馆、省美术馆等标志性文化场所,山水清音,人杰地灵,人文环境得天独厚。学校现有21个本科专业,其中法学、监狱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行政管理是省级特色专业。学校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法学专业学科优势突出,是国家“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首批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省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区和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专业发展支持计划资助项目。在突出法学专业特色的基础上,强调其他专业与法结合,如经济学类专业侧重商法结合,政管类专业强化法政结合,新闻传播类专业突出法治新闻方向,信息技术类专业突出电子证据方向,外国语言类专业突出法律英语方向,非法学专业均具有鲜明的融法特色。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000余人。专任教师600余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92%。专任教师队伍中现有全国优秀教师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3人,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优秀教师4人,省级教学名师3人,省级重点学科首席专家2人,“山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4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全省社科理论界“百人工程”高层次人才2人,“全省高校师德标兵”2人,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2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山东省法学人才库成员40余名,山东省委省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6人,山东政法智库专家1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特聘立法专家2人,国际、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员18名。学校建有校内教学实训中心7个,法学教学实训中心是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山东省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律师事务所、监狱系统、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建立校外实践实训基地200余个。学报《政法论丛》是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2019年本科招生工作,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19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本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招收本科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招生简章、招生专题网站等途径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投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在分配专业时按“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缺额专业计划,参考考生志愿情况和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录取到未满专业;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3.监狱学专业按照军事公安类专业列入普通院校提前批招生。考生需经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女生招生比例不超过10%。
第六章收费标准与奖贷减免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山东政法学院已建立起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互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重点用于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我校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类奖助学金。另外还设有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山政爱生基金”等学校类奖学金。此外,学校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问题提供有力帮助。
第七章新生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山东政法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附有专业培养方向的招生专业在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规定的专业名称发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 88599888,88599859,88599958
网址:http://zs.sdupsl.edu.cn
E – mail:zsb@sdupsl.edu.cn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监督电话:0531-88599822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政法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由山东政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注: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
http://www.sdedu.gov.cn/;
http://gaokao.chs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