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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20阅读量 419

教育部国标码:12616

一、总则

1.      学校性质: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是由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和“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重庆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2. 录取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3. 录取方式: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采取远程网上录取。

二、招生计划

1.学院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序列,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和专科考生。

2. 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招生对象及条件

1.  学院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2.   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3.   学院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4.   录取时,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院开设的外语教学课程为英语。

5.   考生须身体健康且无传染疾病,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6.   艺术设计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要求在入学后加试素描。

四、录取规则

1.  学院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公布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调档,调档比例为120%(平行志愿按当地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政策最高比例调档)。

2.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传统志愿在相同志愿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平行志愿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3.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当地省级招办组织的艺术类联考成绩,按文化成绩上线、专业成绩排名的规则择优录取。

4.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文件执行。

五、奖学、助学办法

1.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结合我院实际,对全日制在校生设立校级各项单项奖学金。

2.   为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与工作能力,学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六、毕业与就业

1.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院有关规定颁发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2.  学院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七、附则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生进校后必须每学年按时向学院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9482号)、(渝价【201093号)、(渝价【201295号)和(渝价【201312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2.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取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已报到学生入学资格。

3.  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非学院工作人员参与、介入招生工作。招生有关事项,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4.  本章程由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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