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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技术大学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9-06-03 14:19:00阅读量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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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深圳技术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65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兰田路3002号;邮政编码:51811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深圳技术大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十四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一、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二、其他省(区、市)理科类列第一批(重点批或本科批)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十六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全部录取理科类考生。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实行“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如各省(区、市)有相关规则,则按该省(区、市)规定执行,其它省(区、市)按考生排位、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区、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处理。

其他省(区、市)实行学校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同等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若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学校志愿次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有要求的省(区、市),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本科批次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其他省(区、市)如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有相应要求,则按当地省级招生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其中报考工业设计(由商学院按照设计经济学方向培养的招生计划)的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00分(满分以150分计)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级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交通运输专业不招色盲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学费、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省(区、市)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二十九  学校纪检监察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55-23256203

传    真:0755-23256203

电子邮箱:jijianjiancha@sztu.edu.cn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23256666

传    真:0755-23256665

电子邮箱:zsb@szt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zt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zt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深圳技术大学授权深圳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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