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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15阅读量 68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教发[2003]8号文《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招生”的要求,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3257。注册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东街28号。

  第三条学校为湖北文理学院举办、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2013年招生专业为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法学、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广播电视学、广播电视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英语、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汽车服务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化学工程与工艺;专科:工商企业管理、应用英语、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应用电子技术、建筑工程技术。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湖北文理学院的领导和监督。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学校通过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网、湖北文理学院网和各省招生的权威刊物发布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学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八条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及相关规定而定。

  第十条按教育部规定,报考我校的考生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

  第十一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同等条件各专业以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院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我校艺术类专业为:广播电视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录取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按60%计算,文化课成绩按40%计算,总分以这两项的和为标准。艺术专业考试成绩以各省联考成绩为准,无联考的省份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的校考成绩。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院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2013年录取到我院的本科生,毕业时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招生通讯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东街28号。邮政编码:441021,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生领导小组。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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