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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15阅读量 9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全称为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标准代码为13245,各省(市、区)招生填报志愿代码见当年各省(市、区)招生专刊。

  第二条学院是新体制、新模式的独立学院。

  第三条学院面向全国各省(市、区)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学院设招生事务部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优先录取报考我院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根据其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各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平行专业志愿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

  第七条学院一般按招生计划数的120%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男女生比例原则上不予限制。

  第八条学院执行国家体检的有关规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九条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原则上要求英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只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条填报我院时,请在《高考报名信息登记表》中填写考生本人或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填报后,可通过电话及时与我院联系登记,以便在录取时与您联系。录取期间应确保电话畅通,并请及时关注我院网站有关招生信息。

  第十一条凡录取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考生,学院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费及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收费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建立了奖学金、勤工助学等激励和保障机制。

  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金;设有大庆环亚奖、新华奖、方正科技奖、人寿赤子奖、等企业奖助学金;设有三好学生标兵奖、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以及优秀班集体奖等多项个人及团体奖项,最高额度可达8000元/年。

  此外,对于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在其他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设有专项奖励。

  学院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第一批录取且高于考生所在省(市)二本线以上者,奖励5000元。

  学院对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毕业就业、升学

  第十四条学院以“一切为了学生”为办学理念,大力推进特色办学,采取“两个适应”,即适应学生特点、适应社会需求的方法教学。学院所设专业,均依靠长江大学的优势学科,贴近未来就业市场,便于毕业生考研和就业。

  第十五条学院按高等学校就业政策负责推荐毕业生就业。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有用人机制。成立了专门的服务机构——合作教育与就业指导部,瞄准全国各大油田、大中型企业,落实毕业学生就业。

  第十六条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颁发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国家规定颁发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学院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南环路199号长江大学南校区邮政编码:434020

  学校网址:http://gcxy.yangtzeu.edu.cn电子邮箱:zsswb588@163.com

  联系电话:0716-8067518、8067586传真:0716-8067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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