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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15阅读量 464

  湖南医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湖南医药学院
  二、国际代码:12214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四、学校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锦溪南路492号
  五、联系方式:
  网址:www.hnmu.com.cn          邮编:418000
  电话:0745-2382419             传真:0745-238291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校长对招生工作总负责。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招生决议;讨论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宣传、招生咨询、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专业

  第六条  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我校也将在网上予以公布。录取过程中,我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在与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
  第七条 招生专业与学制
  一、本科: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只招理科生,护理学文理兼招,学制4年,男女比例不限。
  二、专科:临床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药学、医药营销、针灸推拿、医疗美容技术文理兼招,学制3年,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条  按照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即将已投档考生按第一专业志愿分类,根据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顺序安排。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专业服从调剂者则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宜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内蒙古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江苏省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办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外语语种为英语(护理专业可选修日语)。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鉴于医学类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对考生体格检查要求进行重申与补充如下:
  一、色盲、色弱、斜视、弱视、两耳重听、口吃、嗅觉迟钝、晕血症、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有重症精神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报考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专业的考生要求双眼屈光不正(近视、远视)度数须在400度内,且双眼矫正视力正常,无青光眼及视网膜脱落等疾病;
  三、肢体残缺、先天性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及专业课学习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习惯左手做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
  五、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5米的考生慎重报考护理专业;
  六、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各专业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等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颁发湖南医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学校以往招生工作的规定若有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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