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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14阅读量 479

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的招生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株洲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先后被授予“湖南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湖南省园林式单位”、“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全国职省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职业技术学校就业指导先进学校”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 学院是一所以理工科为主、文理并重的综合型职业院校。现有机械工程、信息工程、电子工程、经济管理、汽车工程、人文旅游等六系。
第四条 学院现有: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电脑艺术设计、动漫设计与制作、软件技术、计算机硬件与外设、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产品质量检测、移动通信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汽车运用技术、汽车电子技术、会计电算化、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商务英语、人力资源管理、文秘、导游等27个专业。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办学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红旗北路47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学院全称:株洲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3937。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院的招生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负责学院招生计划的协调、制定与实施。
2、负责招生广告策划、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按规定做好招生录取、审批工作,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
3、收集和整理招生工作的文书及档案资料,并按规定做好档案整理和移交工作。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学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上报有关招生数据。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十条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当年度《招生工作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招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2010年学院面向湖南、广西、山西、内蒙古、安徽、浙江、陕西、河南、贵州、云南、甘肃等省市招生,详细招生计划见当年度各省市的招生报考指南。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录取语种不限。
 
第十七条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国家教育部体检建议标准。
 
第十九条具体录取方式:
1、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2、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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