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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05阅读量 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院校代码:13890)。学院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滩大道88号(邮编:536000)。

  第三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办,按照独立学院模式和机制建立的本科层次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级招生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招生省级招生办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安排的录取批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以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分文理进行录取。

  第九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投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普通类专业投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10%。

  第十条 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分科类分专业录取时,依照实考成绩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实考成绩相同时,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录取。优先录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一条  对实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在批次内投档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学院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生源省份的政策规定补充征集志愿。

  第十三条  学院认可享受降分、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但录取到专业时以实考成绩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体育类本科省级控制分数线的,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综合平衡,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根据学院的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除日语专业和软件工程对日应用软件开发专业(方向)以外,新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以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为准。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收费(收费许可证号:6822606)。

  第二十条  本年度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招生联系电话:0779-3968008、3968099,传真:0779-3968097,监督电话:010-82317583、0779-3968016,学校网址:http://www.bh.buaa.edu.cn ,电子信箱:bhbhzs@163.com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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