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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05阅读量 4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贯彻“阳光工程”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要

  第四条学院全称为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代码为13439,上级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和赣南师范学院。

  第五条学院的办学性质为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四年。

  第六条学院坐落在大京九铁路干线上的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卫生城市——赣州市,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学院校园环境优美,教学生活设施齐全,师资力量雄厚,聘有一大批省级教学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我院招生简章,或在学院网站查询。

  第八条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标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及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10000元/(人·学年),其它本科专业学费8000元/(人·学年)。住宿费标准:住宿费:600元-1000元/(人·学年)(根据不同住宿条件而定)。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填报我院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后,成绩达到学院当年当地的录取分数线、身体健康的考生即具备录取在我院学习的资格。

  第十一条学院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江西省为本科院校第三批,在其它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第一志愿录不满额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学院招生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英语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且原则上要求通过英语口试。日语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的考生。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

  在山东招生的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文化和专业双过线后,按我院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文化和专业双过线,按山东省考试院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其它有艺术专业统考的地区,文化和专业双过线后,按各省考试院(招办)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其它无艺术专业统考的地区,文化过线,专业必须取得其它本科院校的合格证,按各省考试院(招办)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体育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控制线,根据考生报考志愿顺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并注意考查相关科目及政治思想表现、体检等方面情况,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对符合加分和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七条如上述录取规则与所在省招生录取政策有冲突,以所在省招生录取政策为准。



  第五章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奖、助、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学院设有优秀三好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及素质拓展奖学金等。另外,学业特别优秀的学生还可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第二十一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学院也设有临时困难补助项目及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毕业文凭和学位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颁发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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