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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04阅读量 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批准,由吉首大学于2002年举办的一所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资格独立学院。学院坐落在著名的国际旅游城市——湖南省张家界市。学院国标编码12662。

  第三条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学生的录取和毕业分别进入国家教育部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和普通本科学历电子注册系统。

  第四条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编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远程网上录取、负责解释和咨询有关招生政策、做好与上级招生部门的工作衔接、做好招生期间来信来访工作及录取通知书的印制与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由吉首大学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2013年面向湖南、河北、江苏、浙江、江西、河南、广东等七个省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生毕业时颁发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张家界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学院2013年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文件和湖南省招生录取规则,学院2013年继续实施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并继续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根据考生的填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高低和志愿填报顺序预录取,如第一志愿所有专业均不能预录,则实行调剂预录,不愿调剂的予以退档。湖南省已进档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院招生部门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录取,学院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报考学院的省内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是在专业考试和高考文化成绩及总分合格的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外省艺术类考生其专业成绩均直接使用该生源所在地省统考成绩,学院不再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江苏省的考生历史和物理均可作为选测科目,对另一门选测科目原则上不作要求。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分科目,符合选测2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的要求。考生进档后的排序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2013年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公布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二〇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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