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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分类考试招生简章

发布于 2017-03-09 10:36:00阅读量 494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规范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黔南幼专)2017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二、黔南幼专招生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工作,并接受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指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黔南幼专概况

三、黔南幼专2014年3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其前身是黔南州贵定师范学校,现有在校学生8000余人,占地面积600余亩,由政府融资8.36亿元在贵定县城新建,已于2016年9月搬入使用。

四、学校代码:14497

五、办学类型:公办

六、学校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金南大道:邮编:5513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七、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黔南幼专分类考试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过程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黔南幼专招生工作。

八、为实现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招生录取公信力,黔南幼专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接受省、州招生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对招生录取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部门及个人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监督投诉电话:0854—4956599

第四章 报名与测试

十、报名条件:

1.参加黔南幼专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是参加2017年全省普通高考报名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

2.高中毕业考生须完成高中阶段11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须8门课程达到C等及以上等第,且至少有一门达到B等第。

3.报考黔南幼专的考生须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口齿清楚。

4.报考黔南幼专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我省2017年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并达到省统一划定的专科合格线。

5.凡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须于2017年3月8日9:00至3月14日17:00,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高职(专科)院校招生章程和《省招生考试院2017年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依据本人意愿登录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

十一、测试安排

1.高中考生须于3月28日3月31日携带身份证、高考报名号、高中学籍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到黔南幼专报名并参加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

2.报读黔南幼专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全省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并达到专科合格线,以省统考成绩作为相应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仍需到黔南幼专参加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

3. 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时间:2017年3月28日3月31日(每天下2:30—5:30)。

4.报考黔南幼专的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的评价方式,文化考试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各科满分100分,总分为300分),考生按须2017年3月29日下午2点至6点到黔南幼专参加文化考试;

5.测试地点:黔南州贵定县金南大道黔南幼专第一教学楼。

6.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内容:口语表达及沟通、专业素质、特长展示。

7.测试人员由黔南幼专招就处、教务处、各系各专业共同组织安排。

第五章、录取规则及办法

十二、黔南幼专严格遵守教育部和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八公开”、“十不准”的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十三、录取办法按“文化知识+技能测试”,其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60%,技能适应性测试占40%,总分100分,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十四、4月20日后经省招生考试院审核批准的录取名单在省招生考试院网站、黔南幼专网站上公示。

十五、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模式、毕业证书发放等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新生待遇完全相同。

十六、正式录取通知书发放:黔南幼专根据省考试院核准备案公示的录取考生名单,在8月份用邮政EMS专线寄送录取考生。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助学金政策

十七、黔南幼专严格执行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十八、黔南幼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奖、助、贷、勤、减、免、补”政策,不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为其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章 附则

十九、联系方式:

1. 招生咨询电话:0854—4956899  0854-4969675 

传真:0854-4956899

2. 联系人:易老师  岑老师

3.黔南幼专网址:www.qnyzh.com

二十、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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