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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04阅读量 1065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200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261

  第五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六条  学院地址:蓬莱市海滨西路1001号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我院创建于2004年,2009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民办高校。

  第八条  学院基本情况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是一所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投资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山东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专门培养文化产业方向高级应用型人才的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选址历史文化名城蓬莱市,依山面海。北与海上名山长岛相望,东与中国四大名楼之一的蓬莱阁毗邻,南枕国家级文物古迹黑风台,是一所环境优美的滨海大学。

  创建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是大众报业集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做大做强报业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学院依托大众报业集团雄厚的经济、人才优势,抓住建设“山东经济文化强省”的发展机遇,整合国内外文化产业教育、研发及产业化等资源,高起点规划,战略性布局,努力将文化产业职业教育与市场急需的文化产业专业对接,走学院文化产业园区化发展之路;以引领文化产业化为导向,构建一批特色鲜明的重点学科;通过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着力培养文化产业领域的创意、技术、经营、营销、管理等实战性人才。学院属于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占地面积1030亩,投资5亿元。学院建设过程中,得到了省市及驻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学院现设传媒学院、艺术学院、旅游管理学院等二级学院和基础教学部。首批设置专业包括新闻采编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文化事业管理、旅游管理等五个专业22个专业方向。主要为文化产业、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培养从事文化艺术管理、文化产品经营、文化市场运作、文化项目策划、经纪、咨询、贸易和国际文化交流与传播工作的复合型专业实用人才。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学科研人员78名,其中教授、副教授及其他副高以上职称教师27名。学院特聘国内外新闻出版、艺术、演艺等文化产业领域知名学者和专家担任特聘教授,对学生进行高水平教学指导及个性化教育服务。

  作为大众报业集团举办的一所创新型高等院校,学院将努力打造山东省文化产业实用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并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和产业资源,努力实现学院高水平跨越发展。积极探索与国内外院校和优秀企业加强合作,实行联合办学、订单培养、教育培训等多类型教育合作模式。目前,已与国内外多所名校达成联合办学意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构建优秀校园文化体系,为建设山东经济文化强省输送创新型实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招生就业与学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招生对象:参加2009年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我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顺利完成,我院将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对已填报了我院志愿,又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通过电话方式与考生或家长联系,征询考生本人或家庭意见。经确认不来    上学者予以退档。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学院录取,应按时到院报到。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普通文理、艺术文理:6800元/年;双证专科、自考专科:5800元/年;  住宿费:四人间1200元/年;六人间800元/年;八人间6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我院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助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sdcivc.com

  联系电话:0535-5770055   5770066   5770077(兼传真)

  电子邮箱:sdcivc@163.com

  通讯地址:山东省蓬莱市海滨西路1001号

  邮政编码:2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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