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创职业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办学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响应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职招生改革,选拔适合自身培养方式并具有一定专业发展潜质的优质生源,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科创职业学院2017年高职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173)
第四条 学院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8号
第五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三章 招生对象、招生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招生范围及对象
已参加重庆市2017年高考报名的普通文理考生和高职对口考生。
第十条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2017年我院高职教育单独招生计划912名,招生专业、招生类别及计划分配如下表:
注:1.分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实际录取时按各类别、专业报考成绩合格人数作相应调。
2.住宿费标准:500元/年—1200元/年;书本资料费:600元/年,据实核算,多退少补。各项收费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最新标准为准。
第四章 报名、缴费及考试
第十一条 报名时间及办法
考生于2017年2月27日9:00-3月2日17:00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cqksy.cn)或重庆招考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进入“2017年重庆市高职单招报名入口”,选择“重庆科创职业学院”,并认真阅读招生章程。凭考生身份证和考生号进入我院单招网上报名系统,按程序报名。其中已参加专业技能考试的高职对口考生,只能填报其参加专业技能考试的专业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未参加专业技能考试的高职对口艺术和其他类考生,只能填报其他专业。
2017年4月10日9:00-17:00,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合格,但未被预录取的考生,可登录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和重庆招考信息网参加二次征集志愿,填报尚有缺额计划的单招院校的相应专业。
第十二条 缴费
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经市物价局核准,单招考试费为100元/生。考生在2017年2月27日9:00-3月2日17:00按报名流程提示网上缴费(不能在报名系统以外直接向网上银行汇款)或在学院财务处现金缴费。未缴费或缴费不成功的考生,学院不安排考生进行各项考试。
第十三条 准考证打印
网上报名成功且已成功缴费的考生,需在3月14日—3月17日登陆学院门户网(http://www.cqie.cn)输入考生号、身份证号、姓名进入我院网上报名系统自行用A4纸打印准考证。
提示:考生参考信息(考点、考场、考试时间等安排)在《准考证》上有具体说明,考生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
1.考试时间
(1)文化素质测试时间:2017年3月18日(星期六)下午14:30-16:30。
(2)职业技能测试时间:2017年3月25日-3月26日期间。
征集志愿职业技能测试时间:2017年4月13日。
2.考试地点
(1)文化素质测试考试地点:考生在报名区县设置的考点参加考试,具体参考地点参见准考证。
(2)普通文理科以及高职对口艺术类和其他类考生,职业技能测试考试地点:重庆科创职业学院。
3.考试内容及分值
(1)文化素质测试(满分为300分)
测试内容主要涵盖中学所学的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以及信息技术等学科的基本知识。文化素质测试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考试工作由各区县考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职业技能测试(满分为300分)
凡报考15个高职对口招生专业所对应单招专业的高职对口考生,需于2017年3月11日-12日参加专业技能考试,以其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满分300分折算计入总成绩。
普通文理考生以及高职对口艺术和其他类考生,则参加各单招院校分专业类组织的面试和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查考生报考高职专业的职业技能适应性能力及专业实践动手能力,对普通文理考生也可考查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知识两门高中技术学科掌握情况。
第十五条 成绩和分数线公布
1.查询成绩:2017年3月30日,考生可登陆学院门户网(http://www.cqie.cn)查询成绩,如有异议考生可于4月1日12点以前联系学院申请成绩复核。
2.公布分数线
(1)文化素质测试合格线公布:2017年3月30日,市教委根据全市高职单招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结合招生计划情况,分别划定普通文理类考生和高职对口类考生的文化素质测试线,并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各单招院校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2)学院预录取分数线公布: 2017年4月1日前,学院分普通文理类考生和高职对口类考生划定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线,再结合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合格线,分别划定预录取分数线,形成预录取方案,并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
2017年4月7日-13日学院将经审核通过的预录取分数线及录取结果,在学院门户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同时公布预录取后分专业计划缺额。考生可登陆学院门户网查询首次预录取结果和专业缺额计划。
第五章 录取及二次征集志愿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1.成绩要求:录取考生成绩须同时达到全市统一划定的文化素质测试合格线和我院划定的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线及我院划定的预录取分数线。
2.录取办法:我院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满分600分,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各300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优先,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市教委主办或联办的我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以及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职毕业生,在单招报名时按要求持获奖证书原件向我院提出免试申请。2017年3月10日前,经市教委审核符合条件并由我院公示后,考生报考相应专业时,即可免试录取。
获得由市教委主办或联办的我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在单招报名时按要求持获奖证书原件向报考院校提出免试申请。2017年3月10日前,经市教委审核符合条件并由学校公示后,考生报考相应专业时技能考试成绩按230分计,如参加了职业技能测试,则以分数较高的成绩计。
3.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4.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5.体检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二次征集志愿
(1)征集时间及对象:若我院有专业缺额计划,将于2017年4月10日9:00-17:00在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和重庆招考信息网,面向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合格,但未被预录取的考生,再次征集志愿。
(2)第二次职业技能测试:2017年4月13日,若我院有专业缺额计划,将开展第二次职业技能测试。已参加“专业技能考试”的考生直接认定其测试成绩。
(3)预录取时间及办法:2017年4月14日,学院分普通文理类考生和高职对口类考生划定第二次职业技能测试合格线,再结合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合格线,划定预录取分数线,形成预录取结果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
(4)录取结果公示:2017年4月15日起,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全部预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4月15日—4月21日)。考生可登录学院门户网查询预录取结果。
第十八条 录取确认
我院于2017年4月15日-4月21日将经审核通过的全部预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门户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考生可登陆学院门户网查询预录取结果。被预录取的考生于2017年4月16日—4月18日期间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院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到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招生办(通慧楼102室)办理录取确认手续,录取通知书现场领取。逾期作确认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预录取资格。凡是被单招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2017年普通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2017年普通高考。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入学待遇
1.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全国普通招生统一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统一于8月底入学,但单招录取的考生,在校读书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学、转专业。
2.经我院录取的考生采取全日制住校学习,入学后可转户口。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科创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和学院推荐”相结合的就业政策,并由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条 助学措施
1.奖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励等类别,按照相关规定评定和奖励。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试点省市除外)、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特困补助和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国家资助政策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制
1. 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2. 学院按照2017年单独招生监督实施办法开展工作,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监督电话: 023- 49841169。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49508777 49508222
招生咨询QQ:800075778
微信公众号:cqkcwx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科创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