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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7-05-26 15:01:07阅读量 4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招办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条件及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上级、本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家长、社会的全程监督,保障“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基本情况

  1.学院名称: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2.国标代码:13952

  3.在陕招生代码:8144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5.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6.修读时间:三年

  7.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院系

  学院设有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基础医学系)、护理学院(护理系)、工程学院(机电工程系、建筑工程系、电子工程与信息系)、师范学院(学前教育与艺术系、经济管理系)。

  第五条 学院办学地址:安康市国家级高新区安康大道2号。

  邮编:725000。

  学院网址:www.akvtc.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是“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院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学院招委会由学院办公室、纪检室、招生处、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

  1.学院办公室职责:发布学院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有关招生工作会议,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纪检室职责:制定监督条例,全程监督“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各项工作,处理违规违纪案件。

  3.招生处职责:负责招生处的日常工作,起草招生章程和细则,接受咨询,组织报名,公布录取结果,发放录取通知书。负责向学院招委会报告“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总结。

  4.学生处职责:制定“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学生管理办法,负责学生资格审查、注册,制定本校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资助、一般困难资助评选办法等事宜。

  5.教务处职责:负责技能测试的组织、命题及考试,评分标准,统计、分值换算,拟定“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专业、课程设置等事宜。

  6.财务处职责:制定收费标准,负责收费、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资助、一般困难生资助、助学贷款发放,办理学生校方责任险,学生个人医疗保险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本院不设校外办学点。

  招生信息网:www.akvtc.cn

  招生咨询电话:0915-8177666 8177555 8171111

  第四章 招生计划、对象、专业

  第八条 招生计划:“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性质属国家正式计划,由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下达,同时我院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布经陕西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第九条 招生对象:“分类考试、综合评价”的生源仅限于陕西省户籍。

  1.普通高考生、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凡是在户籍所在地县区招办已报过名参加2017年普通高考的所有考生。

  2.普通高考“三校生”,凡是在户籍所在地区县招办已报名参加2017年由陕西省招办组织的“三校生”单独招生考试的所有考生。

  3.普通高考参加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以统考或联考成绩作为相应艺术类专业的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可以参加我院相应艺术类专业“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考生凭统考或联考合格证直接到我院报名、注册,不再参加我院组织的技能测试。

  4.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指考生在中职阶段获得由省教育厅及省级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各类奖项),考生持有关证件直接来我院招生处报名、注册,不再参加任何考试,我院确保优先录取。

  第五章 “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报名条件、考试内容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报名条件

  1.普通高考生、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凡是在户籍所在地县区招办已报过名参加2017年普通高考的所有考生。

  2.普通高考“三校生”,凡是在户籍所在地县区招办已报名参加2017年由陕西省招办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的所有考生。

  3. 普通高考生、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普通高考“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必须参加户籍所在地(毕业学校)经县区招生办组织的普通高考招生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报名。

  第十一条 凡符合“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考试条件的所有考生,务必于2017年3月1日至3月6日下午17时根据我院的高职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登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名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请广大考生不要错过申请报名时间。

  第十二条 凡报考我院的考生,本人应于2017年3月7日至3月11日到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确认信息,请考生务必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单;2017年高考体检合格表;确认报名信息;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领取参加技能测试准考证。

  第十三条 现场确认后的考生,请于2017年3月12日按时到校参加学院组织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技能测试。(具体时间请广大考生上网查阅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普通高考生(包括参加全省艺术类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的高考生),由高中学水平考试成绩和院校组织的技能测试成绩两个部分组成。

  普通高考“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考试成绩由我院组织的语数外文化基础课测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两个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普通高考生、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总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各占比例为60%和40%。技能测试内容以现行高中开设的信息技术课为出题依据,难度适度(具体内容以“分类考试、综合评价”细则为准)。

  普通高考“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总成绩=语数外基础文化课测试成绩+技能测试成绩,各占比例为60%和40%,分别采用现行中职通用语数外教材和现行中职通用信息技术课为出题依据,基础文化课测试为综合试卷(百分制)。

  报考我院医学专业的考生,我院将组织面试,考察学生的肢体语言和表达表述能力。

  第十六条 我院定于2017年4月5日将“分类考试、综合评价”考生合格名单在学院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在公示无异议后,我院将按时通过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网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

  第十七条 凡是通过公示的考生,请持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于2017年4月10日至14日到我校报到注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对普通高考生、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普通高考“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考核分值均采用百分制。

  第十九条 换算办法:

  1.普通高考生(包括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共计8门课程,分三个档次(A为100分,B为85分,C为70分),全部满分按60%换算计入;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按40%换算计入。

  2.普通高考“三校生” 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基础文化课(语数外)测试满分为100分,按60%换算计入;技能测试满分为100分,按40%换算计入。

  3.普通高考生、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普通高考“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的成绩换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第2位采用四舍五入换算计入。

  第二十条 对“分类考试、综合评价”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分类考试、综合评价”考生录取根据测试考核分数排名,由高向低依次排序,直到完成招生计划为止,如出现相同分数的考生,我院将采用下列办法:普通高考生,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原始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普通高考“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者,基础文化课程测试原始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我院严格依据考生报考志愿进行录取,未经考生本人同意不改变录取专业。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院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及安康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收费(以我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细则公布收费标准为准)。

  第八章 国家奖学金、资助金、贷款等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受奖比例由省教育厅分配;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受奖比例为5%左右。

  3.国家特困生资助:3500元/年,资助比例为10%左右。

  4.国家一般困难生资助:2500元/年,资助比例为30%左右。

  第二十四条 1.学生在校期间责任险、医疗保险费用均由学院全额支付,不向学生收取。

  2.凡是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在毕业时如考上特岗从医从教者,国家将返还个人在校期间全部学费。

  3.凡属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服兵役者,学费全免。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 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额度为6000—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公布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解释权由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招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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