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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春季考试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7-05-26 15:01:07阅读量 494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7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校2017年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2017年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等专科

  四、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14号,邮编:300222

  五、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公办护士学校。百余年来,学校紧紧依托行业,走联合办学之路,突出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开放性、实践性”,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2011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验收,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跻身全国百强之列,成为卫生职业教育的排头兵。2011年获批国家高等职业教育药物制剂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并在示范校建设成果展中荣获“最具推荐价值资源库奖”。2012年学校凭借雄厚的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被评为“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

  学校地处城市副中心,毗邻海河职业教育园,位于医疗卫生机构密集区,占地600余亩,建筑面积近17万平方米,在校生达7000余人,现有170余家校外实训基地。设有护理、药学与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疗技术、公共卫生与卫生事业管理6个系,医学基础和公共课2个教学部。现开设18个专业,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学校具有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300余人,兼职教师400余人。现有实习基地170余家,主要分布在天津、北京和上海,为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提供了坚强保障。

  学校每年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输送高质量毕业生,广泛受到用人单位好评,学校就业率持续保持在98%以上,签约率保持在83%以上,专业对口率95%以上,在天津市普通高校中名列前茅。

  学校是全国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单位、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高职高专学组组长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高职高专分委会主任单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分会高职高专学组组长单位。作为国家级护理专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首个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与考官培训基地、全国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核基地、天津市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学校始终服务于医疗卫生事业、健康产业和养老服务业,特别在天津滨海新区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卫生事业发展中,提供着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学校将传承百年历史文化,创造新的世纪辉煌,培养人才、服务社会,办人民满意的卫生职业教育,努力成为国内领先、世界水准的高等职业教育品牌校、医药卫生职业教育特色校、百年传承与创新发展的文化强校。

  第四条 已被我校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秋季普通高考本科各批次的录取。如考生被秋季普通高考和春季考试招生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时,只保留其秋季普通高考录取资格,春季考试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以注销。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集体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政策和纪律情况,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招生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招生计划:见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和学校网站公布的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我校的2017年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2017年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在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专业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经天津市主管部门批准,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为5000~5500元/年。如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2017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报名条件规定的人员。

  2. 由于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及就业因素,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体检肝功能不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脊柱四肢畸形,身材矮小的考生,请慎重填报。

  3.患有心脏、皮肤、精神、心理等方面疾患者,肢体有残缺者。不得报考。

  第十二条 入学后学校公共外语教学统一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三条  护理(涉外护理)、护理(口腔护理)、护理(老年护理)、助产、医学美容技术五个专业只招女生且身高1.60米以上;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只招男生。护理专业女生要求身高1.60米以上、男生要求身高165米以上。

  第五章 报名确认与志愿填报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按《天津市2017年春季高职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招生规定的时间与方式,到区县招办规定的地点,履行报名和确认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与方式,到区县招办或报名单位办理志愿填报手续。

  第六章  考试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成绩总分值200分。

  职业技能考试时间: 2017年3月25日上午

  第七章  录取

  第十六条 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负责依法按章开展录取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订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以考生的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考生的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8个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绩点方式进行换算(单科成绩按照A等第计为25分,B等第计为20分,C等第计为15分进行换算),与职业能力考试成绩一起计入录取总分。

  第十八条 院校志愿遵循天津市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总分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的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以生物、化学、语文、数学、物理、政治、历史、地理为顺序作比较,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津教委〔2015〕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在接到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请考生报名时准确填好通讯地址及邮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被我校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录取后,享受与全国普通高考录取学生同等学历待遇。被录取的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入学考试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各环节的审查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将依据国家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实施办法》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正式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查询及咨询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tjyzh.cn

  学校录取结果通过学校网站公布,考生可登陆查询录取结果;或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22-60276922    022-60276923   022-60276652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 6027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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