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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温州科技职业学院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7-05-26 15:01: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院校省代码:0085;国标码:14088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六条  学校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  邮政编码:325006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学制、学费标准

第七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院2017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计划140名,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专业考生类别招生计划学制学费标准 (元/学年)
设施农业与装备普通高中20三年6300 (浙江省户籍免学费)
种子生产与经营普通高中10三年
园艺技术普通高中22三年
园艺技术中职 (农艺类)8三年
畜牧兽医普通高中20三年
食品加工技术普通高中10三年6600
宠物养护与驯导普通高中10三年6300
电机与电器技术普通高中10三年6600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普通高中10三年6600
连锁经营管理普通高中20三年6000

第四章  报名办法

第八条  报名条件:

(1)面向浙江省生源,符合当年浙江省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统考的相关职业技能成绩,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并取得高考报名号的普通高中及中职考生。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纪、违法的处分记录、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九条  报名方法和时限:

报名遵循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采用“网络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1.网络报名

凡符合我院提前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网络报名或通过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官方网站www.wzvcst.edu.cn进入“服务平台”,按规定进行网络报名,每位考生填报一个专业志愿(报名成功后,专业志愿不得更改)。

网络报名时间为:2017年3月1日8:00—3月26日16:00

2.公布入围现场确认名单

网络报名结束后,学院根据资格审核结果确定入围名单,入围者方可参加现场确认,具体入围原则如下:

普通高中考生根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技术(往届生以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平均值计)10门科目学考成绩总分(折算方法见第十一条,满分300分),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各专业计划数的1:10确定入围名单(列尾总分相同的考生同时入围),如不足1:10,则全部进入现场确认名单。中职考生报考园艺技术专业则全部进入综合文化测试。

高中学考成绩以“服务平台”提供的成绩为准,具体名单将于3月29日起在我院招生网公布,由考生自行查询,学院不再另行通知。

3.缴纳报名考试费

入围我院提前招生现场确认资格的考生须于3月30日-4月5日缴纳报名考试费110元(具体缴纳方式和要求见我校招生网上通知),未缴纳考试报名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现场确认入围资格。

4.现场确认

入围现场确认名单的考生须于2017年4月15日8:30-16:30持报名资料来我院进行现场确认,领取准考证;未经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考试,所交材料及报名考试费恕不退还。

(1)确认时间:2017年4月15日(周六)8:30-16:30

(2)确认地点: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3)确认时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①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表(需加盖所在中学公章);

② 考生本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③ 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复印件1份;

④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高职提前招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在学院招生网下载打印,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材料装订:以上①②③④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申请表作为材料首页,无需另制封面。

我院鼓励具有特长并在各类比赛中表现突出的考生报考我校,符合我院素质特长加分申请条件的考生(详见第十三条)需提前向我院申请,于4月5日前将记分证书原件电子照片和《温州科技职业学院高职提前招生素质特长加分申请表》(学院招生网下载,填好并签署中学意见)分别加盖公章后拍照发送至我院规定的邮箱内。并于现场确认时交验有关证件、证明原件,交复印件一份(须加盖所在学校公章);未在现场确认时上交相关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素质特长加分。

(4)领取准考证:现场资格确认合格的考生,当场抽取面试顺序号,并领取《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17年提前招生考试准考证》。

第五章  考核与评分

第十条  考生综合总分的计算

1.普通高中考生

总成绩500分=高中学考成绩折合成满分300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200分(含素质特长加分20分)。

2.中职考生

总成绩500分= 中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满分300分+文化课测试成绩(语文90分+数学90分+素质特长成绩20分)。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职业技能)考试成绩的核定

1. 普通高中考生

考生以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技术(往届生以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平均值计)10门科目等第换算而成,换算关系如下表:

学考等第

A

B

C

D

E

折算分数

30

25

20

14

0

备注:浙江省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中相关科目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学考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成绩信息为准。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学考成绩,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我院予以认可;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否则我院不予认可,计为0分。往届生学考成绩P等计12分。

2.中职考生

中职考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满分为300分,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中职职业技能考试取得的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试

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综合素质测试总分值为200分。

(1)考核组织:由我院组织,根据报考情况分组考核。

(2)考核目标:职业能力。

(3)考核形式:

普通高中考生报考各专业均为面试。

中职考生报考园艺技术专业为文化课(语文、数学)笔试。

(4)考核方式:报经学院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综合素质测试考评专家组,专家组由5—7位考评人员(设组长1名)组成,对学生进行逐个面试及测试评分。

(5)考核内容:普通高中考生综合素质测试内容由专业认知、专业潜能、逻辑思维,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组成(具体测试方案和评分标准另定);中职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6)考核时间:2017年4月16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考生务必携带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准考证准时入场参加测试,缺少其中一证不得参加测试。

(7)考核地点: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第十三条  鼓励具有特长并在各类比赛中表现突出的考生报考我院,在高中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赋予一定的素质特长分: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省级赛区竞赛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5分;

(2)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得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5分;或在全国创新英语大赛或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得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5分。

(3)艺术特长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文化厅主办的中学生艺术赛事中获得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5分;或中学阶段(含初中)获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记18分;其它省级文娱竞赛(限声乐、舞蹈、器乐、绘画、戏曲)一等奖记18分、二等奖记16分、三等奖记13分。

(4)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的科技创新类竞赛获得个人项目省级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5分;团体项目(两人及以上)获得一等奖记18分、二等奖记16分、三等奖记12分。

(5)技能竞赛类: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各类技能竞赛中个人项目获得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5分;团体项目(两人及以上)获得一等奖记18分、二等奖记16分、三等奖记14分。

(6)舞龙、舞狮、龙舟等:高中阶段获全国比赛前8名记20分,获省级比赛前6名记15分,获市级比赛前3名记15分。

所有素质特长测评由学院提前招生工作组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认定。

学院将于4月18日12:00-4月23日12:00公示经过初审符合素质特长考察条件的考生。素质特长类记分项目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20分。素质特长类记分满分20分,无符合素质特长考察条件的记分为零分。

第十四条  成绩公布与查询

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在考试结束7日后公布在学院提前招生网上,考生根据提示进行查询。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院负责的体制,学院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规则

学院按“分数优先”原则,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备录取名单。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具有素质特长或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高者。如都相同,普通高中考生依次按照综合测评成绩、高中学考10门科目总成绩、学考单科成绩进行优先录取,其中学考的单科顺序排列:数学、语文、英语、技术、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中职考生依次按照中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综合文化测试成绩进行优先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如各项成绩均相同,同时予以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方式:采用双向互动选择。

1.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根据录取规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到低先确定“拟录取”名单;再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3的比例确定“备录(含顺序号)”名单(遇该专业备录人数不足计划数的3倍时,则按实际人数确定备录名单);并将考生录取情况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状态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院校或同一所院校不同专业拟录取和备录取。实行一档多投的录取方法将出现考生放弃录取情况,对于因考生放弃而产生的缺额计划,学院将在备录考生中依次择优递补录取。

2.考生选定录取学校。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状态后方可登陆平台进行录取选择。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3.办理录取手续。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办理录取手续。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已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未被录取的则可参加六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不影响正常录取。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开展提前招生工作。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和考生满意的选拔环境,确保提前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凡属考试、考核、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加考试考核和招生录取工作。我院教职工中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考核和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并对提前招生工作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对发现或查到有违反招生纪律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院的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申请报考,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手段取得提前招生报考资格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我院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高职提前招生录取入学的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入学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院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各专业的收费情况如下:

(1)按浙教计[2006]124号文件,录取并就读设施农业与装备、种子生产与经营、园艺技术、畜牧兽医专业的浙江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其他专业按第七条标准收取学费。

(2)住宿费每人每年1200元。

(3)教材费按每人每年600元代收,多退少补。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负责接待及解答提前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现场咨询: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

通讯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邮政编码:325006

咨询电话:0577-88412441

QQ号:800081290

传真:0577-86185777、88412441

监督举报电话:0577-88417726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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