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中心>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7-05-26 15:01:07阅读量 491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6号)文件精神,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批准,我院今年将继续进行单独招生试点。单独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为确保单独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顺利实施,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10),是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第二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3年

  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院成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单独招生各项工作的统筹管理。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小组下设七个工作组:招生录取组、命题考务组、安全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专业咨询组,负责相关工作,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单独招生工作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单独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单独招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单独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协助学院宣传部门设计单独招生简章。

  3、加强对单独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院单独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院单独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单独招生的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第五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单独招生工作。

  第六条

  报名条件及招生计划:凡具有参加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三校生(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等)应、往届毕业生及具有高中同等学历等,均可报名参加我院单独招生考试。

  2017年单独招生分专业表

2016110213300964181.png

  第七条

  报名程序:2016年10月28日—11月15日、2017年3月1日--4日考生本人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招生办现场报名。报完名后登陆我院网站(www.nyjj.net.cn)按要求填写本人基本信息进行选择专业。

  第八条

  单独招生现场确认流程:

  1、现场资格审查时间:2017年3月17日-18日考生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图书馆一楼大厅进行资格审查;

  2、缴费:单独招生考务费150元/生;

  3、领取单独招生准考证;

  4、餐饮中心办理就餐手续;

  5、学工处舍务科安排考生及家长住宿。

  第九条

  考试内容及评价方式:

  学院将继续探索“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选拔模式。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为350分。

  文化素质考核,以笔试方式进行,闭卷考试,包括语文、外语两科,其中语文150分,外语100分。主要考核学生对语文和外语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应用能力。

  面试内容侧重考核考生的专业潜在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倾向、即兴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相关基础三个方面,分值为100分。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学院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原则,录满为止。

  2、总分相同时,依次按面试、语文、外语成绩高者优先。

  3、加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在实考成绩和相关科目的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学生。

  第十一条

  凡被我院拟录取的考生,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示一周后的考生办理录取手续。被我院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参加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单独招生被录取的考生和全国统一高考录取考生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入学审查:对单独招生入学报到的新生进行身份审查,核对新生本人与电子档案照片及身份证照片的一致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

  考试纪律:学院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黑招委有关文件。凡在单独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招考院备案,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与全国统一高考录取考生完全相同。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邮 编:157041

  学院网址:www.nyjj.net.cn

  E-mail: nyjjzsb@126.com

  咨询电话:0453-6402419 0453-6402875

  本章程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章评论
填 报志 愿 返 回顶 部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