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阳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前身为浙江农林大学天目学院),是2000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确认的全日制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具体地址是浙江省诸暨市浦阳路77号;学院的国家代码为13283,浙江省代码为0101;邮编311800。
第三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浙江林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
第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院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2016年面向浙江等10个省份招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浙江省考生,列入浙江本科第二批次招生(设计学类专业列入艺术第二批招生);参加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以下简称单考单招)的考生,招生批次按照招生录取文件规定执行。其他省份的招生批次以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院在各省份的招生计划以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学校负责,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只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的考生。报考英语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若生源不足,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三条 学院认可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参加2016年高考的考生适用以下具体录取规则:
1.学院根据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其它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2.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江苏省考生按照“等级级差法”进行排序,选测科目等级级差为1分,文、理科类专业选测科目要求2C及以上,必修测试科目要求4C1合格及以上。
3.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院校志愿不设级差。
4.设计学类专业对进档的考生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其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也相等的,参考其英语成绩。
5.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学院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6.学院开设创业实验班、复合型人才培养班、校企合作特色班等实验班。实验班贯彻“强化实践、因材施教、尊重个性”的办学方针,实行全新的培养模式,制定个性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小班化教学,为学生专业深造、高质量就业和自主创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十五条 参加2016年单考单招的考生录取按照相关招生录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学院设立新生奖学金,有关奖励规定如下:
1.高考成绩列浙江省理科二批前10000名,奖励50000元/人。
2.高考成绩列浙江省文科二批前5000名,奖励50000元/人。
3.被暨阳学院录取的外省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其高考成绩高于生源省份当年录取重点分数线者,奖励1000元/人。
4.被暨阳学院录取的省内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其高考成绩列所被录取类(专业)前2%者,每人奖励1000元。
5.高中阶段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等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的,奖励5000元/人;获全国二等奖的,奖励2500元/人。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奖励2500元/人。
新生奖学金奖金不重复发放,有符合两项以上(含)发放规定的,按奖励金额高的发放。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暨阳英才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以及各种素质奖励等。
第十八条 学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资助形式;同时统筹校内外资源,健全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体系,对困难地区困难学生实施倾斜政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院各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15]18号执行。每学年先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其中,汽车服务工程专业17000元/生·学年,会计学、财务管理、土木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四个专业20000元/生·学年,园林专业2100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文理本科专业16000元/生·学年,设计学类专业22000元/生·学年;专升本、中职升本科学生学费参照全日制本科同类专业预收学费标准执行,每学年末根据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进行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考试并填报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传真):0575-87760666;
学院网网址:http://www.zjyc.edu.cn/
招生网网址:http://zs.zjyc.edu.cn/
学院招生微信号:jyzs87760666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