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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院院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于 2016-06-12 19:11:23阅读量 506

院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


一、组织机构

建立由学校领导、学工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和各院(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院长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院长奖学金的评审,下设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评定条件

1、获得学校两次学习优秀奖学金,其中至少一次为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另外一次至少为二等以上(含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2、综合测评位于班级前五名以内;

3、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科技、文化、体育及社会实践活动;

5、所在宿舍评选周期内必须获得2次及以上“优秀学生之家”称号;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以上竞赛奖励者;

(2)创新、创造成果获市厅级以上认定的;

(3)学术论文在院级以上刊物刊登、科技成果获得院级以上奖励者;

(4)其它由院“院长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的。


三、评定名额及奖励标准

“院长奖学金”每年限额评审,具体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获奖者每人奖励4000元。


四、评定办法

1、“院长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与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各院(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作为推荐候选人,公示后确定最终名单报学工处。

2、学工处汇总、审核、公示后,报“院长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说明

1、“院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奖金、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不兼得,以最高奖金额发放。与各单项奖学金可兼得。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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