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
国家奖学金奖励高校中特别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条 建立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学工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和各系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上一学年获得学校两次二等(含二等)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
5、所在宿舍评选周期内必须获得2次及以上“优秀学生之家”称号;
6、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
7、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种科技、文化、体育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一学年获得学校两次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
5、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
6、所在宿舍评选周期内必须获得2次及以上“优秀学生之家”称号。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1、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并经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院(系)国家奖学金名额。
2、在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许可的情况下每系安排1个国家奖学金名额,其余名额按各院(系)学生比例分配。
3、学习成绩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单为依据,两学期的成绩按加权平均分=∑AiMi / ∑Mi计算。
4、综合素质由上一学年各种竞赛成绩和荣誉证书确定,见下表:
注: 没有列举而确需加分的,报学工处确定是否加分。
5、综合得分=学习平均分+综合素质分。
6、各院(系)按名额和综合得分确定国家奖学金名单。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各院(系)学生数的比例分配到各系。
2、各系可将大部分名额按各班学生数分到班级,其余名额向获得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的班级倾斜。
3、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对学生品学兼优的评定各系可参照第四条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也可以根据各系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评选办法,须报学工处备案。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院(系)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上一学年两学期成绩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学工处根据省教育厅和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按各院(系)人数分配名额。
2、各系根据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院(系)部将初步评审合格的名单报学工处审核。在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审核合格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各院(系)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报学工处汇总,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经院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4、财务处接到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名单后将奖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和学习优秀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按照最高一项奖励。
第十一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或生活铺张浪费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