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以实事求是为宗旨,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院(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院(部)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专业年级层面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成立由班长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通过开展班级全员评议等方式,对班级内的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队。
第八条 在专业年级和班级层面的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视专业年级或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专业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困难和特殊困难2个档次和临时家庭经济困难一个附加档次。
1、能勉强支付个人基本生活费用,但无力支付全部学习费用(包括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其它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2、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同上),且支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3、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暂时难以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及困难的参考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档次:
①父母其中一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缺少经济来源的城镇职工子女;
②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者;
③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自费治疗的;
④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⑤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⑥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⑦其他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①烈士子女;
②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③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国家规定的艰苦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④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子女;
⑤家庭成员有残障或年迈而劳动能力弱,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
⑥父母双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城镇职工子女;
⑦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需长期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的学生;
⑧多子女同时就读(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困难程度做出具体说明。要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并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中说明情况;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或地方民政部门证明。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病历记录等;
5.父母下岗致使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下岗证》复印件。下岗再就业者,须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多子女同时就读者(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须提交兄弟姐妹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原件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①购买超出学习及生活所需的高价台式或笔记本电脑、高价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②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较高;
③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④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⑤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党委学生工作部、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准备。校、院两级分别在相应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有特殊情况的,还需要准备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一份继续认定书面申请,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院(部)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可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班级提出申请。
(三)民主评议认定。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以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为依据,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各级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院(部)审核。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审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各院(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并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建立档案。党委学生工作部和院(部)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和院(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校资助后出现违法违纪、铺张浪费、成绩大幅下滑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和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