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的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指导思想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
1、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2、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资助贫困生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4、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
第二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及其管理使用
第二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
(1)每年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拨;
(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基金增值;
(4)社会捐赠;
(5)其它。
第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委托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①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②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③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每年划出勤工助学经费的一部分用于各学院的勤工助学资金,由各学院管理使用。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处设立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能为:
1、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根据勤工助学的工作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2、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网络体系,为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3、与校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4、规范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秩序,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第四章 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第八条 岗位的基本要求是:以校内岗位、轻体力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以校外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临时岗位为辅。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将安全问题放在勤工助学的首位,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条 未经中心允许,所有单位不得在校内自行设立岗位并招聘我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要求,中心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一般不安排成绩较差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以学为主,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利用个人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出现成绩大幅下滑或不及格现象,将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诚实勤恳、认真负责,切实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保质保量的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学生必须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无故、擅自早退或缺席。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在其工作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擅自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前要自觉接受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和用工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正常秩序及校园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严禁学生在院内从事各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禁止学生参与社会上的营销、传销等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的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经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审批、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年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二周。在安排上述岗位时,均应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 各用工单位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岗位时,必须在每学年初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附该岗位的岗位职责)并报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核定用工数量、计酬标准及岗位职责,经批准同意后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面向全校贫困学生进行统一招聘。报名学生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和用工单位共同面试通过后,学生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设立校内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将《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报送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由管理中心为其选派学生。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学生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要遵守协议书约定,不得随意扩大学生工作范围、增加学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在学生考试阶段,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用工单位在职人员不能让学生替岗,因此而造成的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果不遵守岗位职责中的各项要求,用工单位可以上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采取降薪、调换、辞退等方式处理。但未经管理中心同意,用工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经用工单位许可及报请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自行终止用人协议,不得私自找人替岗。学生若准备辞职,应至少提前两周通知用工单位及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律不准重岗,但享有辞去原有岗位以竞聘新岗位的权力,辞职程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七章 勤工助学考核、报酬发放和计酬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勤工助学活动效果。
第二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原则上直接打入学生交学费的银行卡中。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填写《勤工助学报酬单》并注明学生交学费的银行卡号且学生本人必须签字,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为:
1、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一般为5-8元/小时,具体岗位标准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视工作性质确定。
2、特殊情况下的勤工助学计酬标准,由学生工作部与用工单位视工作性质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六小时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一周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岗位,应按月计酬,原则上一个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小时。
第三十一条 对被学校认定的特困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在计酬上应适当给予优惠。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工资的承担原则上实行“谁用工谁承担”的标准。参与校内经营性部门、校外单位或个人勤工助学的劳动,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承担100%的工资;学生参与校内有收费项目或有专门经费的部门的劳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承担至少50%以上;学生参与校内非经营性且无校内收费项目及专门经费的单位的劳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承担至少30%以上;参加助研工作,报酬全部由用工科研人员承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与的所有校内单位及用工人数大于5人的校外单位的勤工助学工资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发放。所有用工单位及个人均应在每月报送“勤工助学报酬单”前将本单位所应承担的工资转入勤工助学基金在校财务处的账户。随后将报酬单和转账收据复印件一起报送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者,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不予发放勤工助学工资,且保留消减用工人数直至取消相应岗位资格的权力:
1.未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立各种勤工助学岗位。
2.未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批准、随意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3.用工单位未能及时将所应承担工资打入财务处相应帐户。
4.用工单位对所设岗位监管不力,不能保障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
5.其他影响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