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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6-05-19 18:06:09阅读量 1663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菏泽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工作。


第二条  菏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菏泽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5


第六条 学校校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制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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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3+ 2  对口贯通分段培养2016年转段学生。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522号),建立过程性考核与专升本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由考生毕业学校提供考生的过程性考核结果。


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者,根据考生类别和志愿分专业依据考试成绩,并在一定的投档比例内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522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修业年限: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2年。


第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本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科起点××专业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助学措施:学校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基金、特困学生补助金等。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第二十四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专科毕业证等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作清退处理,并负责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咨询电话:(0530)5668117   5525742


E_mailhzxyzsb@163.com


网址:http://www.hezeu.edu.cn


邮编:274015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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