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市学院
学生奖助体系健全,国际合作交流广泛
我院学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还设立各类奖学金,每年获奖人次超过在校学生数的30%。学院崇尚国际化的办学理念,成立了国际交流学院,设立了海外交流专项奖学金,注重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着力拓宽学生的国际化视野。
奖学金评比条例摘要
一、参评资格
1. 我院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2. 本学年度未受过通报批评或任何纪律处分;
3. 行为学分总分不低于85分(一年级学生总分不低于82分);
4. 本学年度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无不及格(不含补考及格);
5. 无学校、学院各学生规章制度中已规定的不得参加评奖的违纪行为。
二、奖学金的种类、金额及比例
我院学生除可以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苏州大学朱敬文奖学金等评比外,还可参加学院设立的学习奖、社会工作奖、学习进步奖、各类捐赠奖学金及院长特别奖等评比。
学院设立奖学金的种类、金额及比例(以班级为单位)如下:
类别等级 学习奖 社会工作奖 学习进步奖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进步幅度
一 4000 2% 1000 0.5% 1000 70%
二 2000 5% 500 1.5% 500 55%
三 1000 10% 200 3% 200 40%
注:
1、院长特别奖(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各类捐赠奖(根据捐赠单位情况确定)
三、评比原则
(一)学习奖
1. 成绩均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因公或因考试冲突,申请缓考,经教务处同意者,按缓考成绩计算,其他情况均作零分计算;
2.学生总成绩以本年度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计算,总成绩排名以班级为单位,其他课程不作为奖学金评定课程。
3. 附加分,参照《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奖学金评比条例》具体规定。
(二)社会工作奖
1. 社会工作奖获得者包括各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包括社团主要负责人)和学生活动积极分子;
2. 社会工作奖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班级和各学生组织;
3. 各班主任或学生组织指导教师,采用一定的民主形式,产生社会工作奖初评名单,在班级或学生组织内公布初评结果;
4. 各班级或学生组织将社会工作奖初评结果报院奖学金评比小组,由院奖学金评比小组最后确定获奖名单。
(三)学习进步奖
1. 学习进步是指在校期间,相近两学年成绩之比较,进步较明显;
2. 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提高幅度达到0.7、0.55、0.4以上者,分别获一、二、三等奖。班级总人数×0.7 (0.55、0.4)为前进名次。
(四)各类捐赠奖
在每学年奖学金评比前向学生公布捐赠单位的具体要求和名额等。
(五)院长特别奖
1. 院长特别奖是为我院学生在学习、科技文化活动、见义勇为以及参加校级以上比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而设立的;
2. 院长特别奖的评定坚持灵活、及时和注重效果的原则;
3. 申请院长特别奖采用学院推荐、班主任推荐或学生本人申请的方式。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协商后,提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4. 奖励的人员和金额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提出初步意见,交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5. 获院长特别奖后,一般不再与学习奖和社会工作奖等其他奖项挂钩;
6. 获院长特别奖后,在一定时间内,通过适当形式召开颁奖会,及时给予表彰。
四、发放办法
1.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或分期发放;
2. 院长特别奖于颁奖次月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