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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研招

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四三三”奖助工程计划,分为奖优、助学、解困三部分。其中,奖优包含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费减免奖励;助学包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解困包含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金、新生绿色通道。

第三条 奖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等除外),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应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评定。所有参评对象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奖优励勤”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指标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按照各学院(系)参评对象人数,由研究生院按比例下达至各学院(系),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表现突出、潜心科研、积极进取的研究生。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1。

表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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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2。

表2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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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业奖学金在标准学制内分两阶段实行动态管理。

1、第一阶段:新生录取时,根据研究生报考志愿,入学考试方式和成绩,生源学校及本科阶段综合表现,对研究生培养潜力的评价等进行评定,确定第一阶段学业奖学金等级。

2、第二阶段:根据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表现、导师评价等在第三学期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二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由基地单位进行考核并发放。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专项奖学金由校友及社会各界为我校研究生设立,或学校自筹资金设立,主要包括严恺奖学金、徐芝纶奖学金、宝钢优秀学生奖学金、直博生奖学金等。

第十四条 专项奖学金按照相关办法进行评定。

第五章  学费减免

第十五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学校将免除其标准学制内全部学费。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指标:博士生每年不超过50人,硕士生每年不超过100人。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

第七章  学校助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自筹资金设立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标准学制内的生活和学习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助学金标准:博士生1800元/生·年。

第八章  “三助”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三助”岗位由学校设立,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三助”岗位,并通过工作获得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包括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

1、教学助理:简称“助教”,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部分课程的辅助教学工作。

2、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承担导师负责的科研项目中的部分工作。

3、管理助理:简称“助管”,承担本科生辅导员、研究生辅导员、学校管理部门和学院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三助”岗位津贴的全职岗位津贴指导标准为400—800元/月,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具体津贴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三助”岗位设置及聘任工作,“助教”岗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助管”岗由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助研”岗由科技处、研究生院和学院(系)负责。

第二十五条 岗位聘任实行合同管理。设岗单位及导师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不再从事“三助”工作,须提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解聘手续。

第九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难以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特困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特困补助金,主要用于救助遭遇特殊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完成学业或遇到重大变故的同学可向所在学院(系)申请特困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特困生,学院(系)应在支付额度范围内发放特困补助金,超出部分应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由研究生院发放。

第十一章  新生绿色通道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可以凭当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困难证明,在没有完成交费之前,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其后再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完成相关事宜。

第十二章  管理及发放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负责审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评定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系)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相关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和初评工作的组织等。

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申报及评审程序:

1.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

2.各学院(系)按学校要求组织评审,通过公开答辩或专家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候选人。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院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奖、专项奖学金、学费减免学院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获奖名单。

第三十四条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首先在学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系)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在评定结束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向获奖研究生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按12个月平均发放,自研究生注册入学当月起计发。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学业奖学金,其中部分事项符合条件后可在每学期初申请发放本阶段剩余学制内学业奖学金:

1.逾期不申请者;

2.未按时缴清学费者;

3.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培养环节者;

4.学术行为不端者;

5.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6.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助学金在标准学制内发放,如遇学生退学、毕业、休学、停学、出国(境)、请假、人事档案转出等事项,自相关手续办妥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其中部分事项期满办妥复学手续后重新发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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