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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财经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2年浙江财经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浙江财经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本科院校,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是一所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六大学科门类的多科性财经类高等学府,已成为浙江财经管理骨干人才的重要培育基地。办学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1482,浙江省代码为0016。

  第四条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研究生、本科生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下设11个二级学院,40个本科专业及20余个专业方向。本科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2012年学校面向全国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六条学校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七条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英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对外汉语、艺术设计、摄影六个专业在录取时对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英语专业要求110分(含)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对外汉语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艺术设计、摄影专业要求60分(含)以上,以上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在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单科录取线时,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成绩合格生源不足时,则适当降低英语单科录取线(按5分一档降分)至额满为止。

  第八条所有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专业”,请考生不要填报。

  第九条招生录取时,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办法,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按不超过计划录取人数的105%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第十三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校面向录取的2012级新生设立“双财”奖学金,浙江省第一批平行志愿报考我校者:高考成绩位居全省理科前500名,文科前200名的新生,免大学四年学费;位居全省理科前800名,文科前500名的新生,免大学三年学费;位居全省理科前1000名,文科前800名的新生,免大学二年学费。

  普通本科高考成绩位居我校当年录取的文、理科各前10名的新生,免大学第一学年学费。

  以上奖项均不累计,奖金以最高等额为准。

  第十四条浙江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平行志愿报考我校者,保证录取且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或2010年12月31日前获得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省赛区一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2010年12月31日后集体项目获奖者须是第一作者。

  (4)除“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体育比赛获奖获证者,按《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浙高招委〔2010〕5号)规定执行,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考生。

  第十五条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成绩。未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和往届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十六条学校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财经学院201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十七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收费标准:普通本科学费每学年3960元,艺术类本科学费每学年7000元。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新生双财奖学金”、“才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近10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4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学校还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部分学生给予国家免息贷款。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学院校园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zufe.edu.cn,或招生主页:http://zs.zufe.edu.cn

  第二十一条招生咨询电话:0571—87557480、87557460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邮编:310018。

  招生信箱:cyzsb@zufe.edu.cn。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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