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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2013年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524),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三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含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艺术类、体育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以下简称预科)等。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中南民族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

  第九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符合学校投档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同等条件下根据相关单科成绩和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或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对录取以少数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学校无法提供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文化成绩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者(其中外语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50分>),按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10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100计算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根据综合分及专业志愿顺序分配专业;校考专业课考试成绩位于学校在各考点前5名且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外语成绩放宽到45分<满分150分>且优先录取,综合分加5分后参与专业分配。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专业、音乐学(声乐)和音乐学(钢琴)专业录取原则:在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不分文理科,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采用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统考成绩不得低于专业课满分的80%。

  舞蹈表演专业分男女生计划招生,其录取原则:在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身高符合要求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成绩分男女生从高到低排名录取,男生身高不低于1.72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2米。采用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统考成绩不得低于专业课满分的80%。

  第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专业测试成绩认可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考生中,按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投档原则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相关规定为准。男生身高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低于1.60米者,一般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预科录取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预科与本科同时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本科计划后再录取预科计划,且只招收填报了预科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zsb.scuec.edu.cn或校园网www.scuec.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办咨询电话:027-67842763。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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