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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北警官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北警官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32

  第六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办单位:湖北省公安厅;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

  (一)提前第二批本科:治安学、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公安类专业。

  (二)第二批本科:法学、法学(司法鉴定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三)提前第四批专科:治安管理、侦查公安类专业。

  (四)省外各专业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专业报考条件遵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报考我院本专科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统一组织的面试、体检、政审,体能测试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体检合格:2012年我院公安类专业的招生体检面试标准,按照公安部政治部《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的要求,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二)政审合格:公安专业考生按照公安部《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三)体能测试: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 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需未婚,年龄不超过22岁(199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面试地点、时间:湖北警官学院;暂定于7月初(具体情况以学院招生网http://jpkc.hbpa.edu.cn:8024/的通知为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公安类专业录取原则

  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普通专业录取原则

  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出档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按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录优取。

  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和学院招生相关条件的考生,以及学院招生计划已满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

  第十八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我院录取第二批本科专业(法学专业、法学专业(司法鉴定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我院录取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五章《报考条件及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详见学院当年报送省招生主管部门的专业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院设有奖学金,最高金额为1500元/生/年。

  (二)学院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凡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均可向有关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三)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困难补助,分为临时困难补助和特困补助。

  (四)学院每年酌情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极少数优秀学生的学费。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7-83499321;027-83499613

  传真:027-83499613

  电子邮箱:zsb@hbpa.edu.cn

  学校网址:http:// www. Hbpa.edu.cn/

  招生网址:http://jpkc.hbpa.edu.cn:8024/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学生着统一制式服装,接受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湖北警官学院2012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湖北警官学院授权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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