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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2012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2012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济宁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济宁医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学校简介

  第七条、学校全称:济宁医学院,学校代码:10443。

  第八条、学校校址:

  济宁校区:济宁市北湖新区荷花路16号,邮编:272067。

  日照校区:山东省日照市学苑路669号,邮编:276826。

  第九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十一条、学校概况:济宁医学院是山东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创建于1952年,占地总面积2072.8亩,现有济宁和日照两个校区,教学行政用房面积43.3万平方米。学校固定资产总值8.82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886万元,馆藏图书总量为150余万册。学校有11所附属医院,112个实践教学基地。2008年4月学校以“优秀”成绩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学校现有在职教工1016人,其中专任教师810人,教授、副教授193人,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445人,聘有兼职教授446人。教师队伍中,有“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级教学名师”、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等50余名。

  学校面向全国22个省、市招生,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4300余人。有计划招收部分美国、日本、尼泊尔、巴基斯坦等国家或地区留学生。

  学校现有15个教学院部系:临床学院、基础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精神卫生学院、护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药学院、管理学院、法医学与医学检验学院、口腔医学系、医学影像学系、生物科学系、社会科学部、外语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开设临床医学、临床医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方向)、康复治疗学、法医学、预防医学、食品质量与安全、护理学、医学检验、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应用心理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制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工程、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英语等本科专业和专业方向。

  学校与美国孟菲斯大学合作举办护理专业教育国际合作项目。

  学校的临床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为国家级高等学校特色专业;临床医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方向)、护理学专业、药学专业为山东省级特色专业。医学免疫学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生理学、诊断学、药理学、病理学、医学化学、生物化学、药物化学、卫生学等多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神经病学、免疫学、心血管疾病研究诊疗中心、神经内科学为山东省重点学科。学校现有行为医学、神经生物学、心脏疾病诊疗、职业卫生与环境医学、行为与健康等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有国际合作实验室、山东省行为医学研究所、神经生物学研究所、肿瘤病理研究所等28个研究机构。

  近年来,学校共承担各级各类课题500余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攻关课题、国家科技部“十一五”支撑计划、973、863项目子课题、国际合作项目近百项。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00余篇。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和山东省行为医学专业委员会挂靠我校,学校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和《济宁医学院学报》,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学校十分重视对外交流与合作,长期以来我校与美国麻省医药学院、瑞典卡罗林斯卡医学院、台湾慈济大学医学院等10多所国家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医院和科研单位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在教学、科研、医疗、师资培养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和交流。学校定期选送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出国学习或联合培养。

  学校已连续25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连续28年被济宁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文明单位”,近年来,学校先后被授予山东省“省级文明校园”、“山东省德育工作优秀高校”、“全国大中专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志愿服务突出贡献奖”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济宁医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退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十四条、英语专业只限英语语种,无口试要求,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小语种考生入学后原则上须改学英语。

  第十五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录取批次

  第十六条、我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均为本科计划,录取的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计划列本科二批,专科招生计划和中外合作办学招生计划列专科(高职)批。

  第七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院校志愿录取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即先将所有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和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在同一院校志愿内,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即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专业安排,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将优先得到满足。专业安排结束后,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综合考虑其高考成绩、专业取向、体检等情况,安排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因退档而造成的缺额,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完成招生计划,递补考生只能安排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九条、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

  第二十条、有关加分、降分投档考生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可登陆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学校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第八章、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二条、学校名称:济宁医学院。

  第二十三条、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可授予学士学位;普通专科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临床医学及各专业方向、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专业的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均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护理学专业具有报考执业护士的资格;其它医学相关专业的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具有报考相关类别职业考试资格。



  第九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新生持济宁医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经上级部门批准为热门专业的,其学费收费标准在原基础上上浮10%,所有学费按学年收取。

  第二十八条、退学学费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一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招生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济宁市北湖新区荷花路16号

  邮政编码:272067

  招生电话:0537-3616888

  E-mail:zsb0537@163.com

  招生网址:

  教育网线路:http://zhaosheng.jnmc.edu.cn

  联通线路:http://www.jnmu.cn

  第三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济宁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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