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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26

  菏泽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1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菏泽学院 学校代码:10455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校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简介:

  菏泽学院位于山东省菏泽市,是2004年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本科院校。学校建于1949年,是在冀鲁豫区第二师范学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58年改建为菏泽师范专科学校,至今已有60余年的办学历史。2012年,学校完成管理体制调整,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实行省市共管、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现占地面积1451亩,建筑面积51.4万平方米,校园花木繁茂,碧草如茵,环境优雅,景色宜人,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学校建有动物生理生化与应用等59个实验室,下设实验分室188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8300余万元。学校图书馆建筑面积2.73万平方米,馆藏纸质图书158万册,电子图书105万册,常年订阅各类期刊资料2200余种。拥有7个全文电子文献数据库和4个自建数据库,开通了现代化电子图书阅览系统,能满足师生的教学、科研和学习需要。

  学校现有50个普通本科专业,40个普通专科专业,涉及文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大学科门类。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6800余人,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在读生5400余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1327人,其中专任教师877人。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278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589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4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人,山东省优秀青年知识分子标兵3人,省级教学名师8人。学校拥有3个省级教学团队,常年聘任4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兼职教授。

  学校始终把教学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强化教学的中心地位,不断深化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日趋规范,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学校注重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现有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3个,有省级特色专业5个、省级精品课程13门,植物生理学被评为省级双语示范课程,机电工程实验教学中心被评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菏泽学院教师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为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012年学校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学校坚持走科研兴校之路,不断完善科研管理体制,浓化校园学术氛围。近年来,我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51项,出版专著100余部,发表研究论文3600余篇,其中被国际三大索引收录论文近400篇。获国家专利9项,其中发明专利2项。音乐系被确定为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水浒文化研究基地”被批准为省级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作为学校科研园地的《菏泽学院学报》,在第四届全国高校社科期刊评比中再次荣获“全国高校优秀期刊”。

  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全校师生拼搏进取,学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明显提高,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先后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省级花园式单位、山东省高校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山东省教师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山东省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山东省高校校园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山东省高校平安校园、山东省高校绿化管理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和奖励,已发展成为鲁西南地区基础教育师资的摇篮、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地、科技创新的平台、文化建设的窗口。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校师生将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专业结构合理、校园环境和谐优美、人民群众满意信赖的 “应用型、地方性、开放式”的普通本科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制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201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的招生规定。

  第十五条 按院校志愿顺序依次办理录取手续,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六条 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本科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作退档处理。

  专科按“分数优先”规则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①执行《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②本科专业和专科美术类专业,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实行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关联,按文化成绩排序的办法投档,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③我校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非美术类专业使用我校提供的专业成绩。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①执行《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②体育类专业只录取参加省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文化成绩按规定比例投档,对进档考生,经学校审查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及生源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英语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网站查询。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做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

  第三十条 助学措施:学校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基金、特困学生补助金等。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第三十一条 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菏泽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咨询电话:(0530)5668117 5525742

  传 真:(0530)5668116

  E_mail:hzxyzsb@163.com

  网址:http://www.hezeu.edu.cn

  邮编:274015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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