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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城市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0-05-24 18:02: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我省新课改高考方案,结合浙大城市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浙大城市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遵循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选拔录取,坚持标准,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总计划数75名。招生专业(类)分不限科目类、单限物理类、中外合作类三种报考类别,具体计划如下表所示:

报考类别

招生专业(类)

选考科目

计划数

学费
(元/年)

备注

不限科目类
(20人)

财务管理

不限

3

4800

工商管理

2

4800

国际经济与贸易

2

4800

新闻传播学类

3

4800

一学期后分新闻学、广告学、广播电视学3个专业。

英语

2

4800

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商务英语

2

4800

行政管理

3

4800

护理学

3

5500

不录取无志愿考生。

单限物理类
(45人)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物理

6

63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6

5500

自动化

6

5500

电子信息类

9

5500

一学期后分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2个专业。

土木工程

6

5500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5

5500

机械类

7

5500

一学期后分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2个专业。

中外合作类
(10人)

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

不限

4

40000

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不限

3

40000

工业设计(中外合作办学)

物理

3

45000

注:每学年实际学费按注册专业学费与实际修读学分的学分学费之和结算,以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

第三章报名条件

第五条 已经参加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学业水平测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各科目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达到B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P等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考。

(一)高中学考折算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折算方法:A等计1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三门主要科目计15分),B等计8分,C等计4分,D等不计分。超过100分的按照100分计。

(二)高中学考折算成绩达到40分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限高中阶段获得):

1.艺术特长类:参加北京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周、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音乐、舞蹈、戏剧类艺术测试并获二级(含)以上证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并获得A级证书(西洋管乐器可放宽至B级证书)。

2.体育特长类: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跆拳道、田径、健美操项目国家二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或参加由地市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并获上述项目前三名(包括团体或个人)。

第六条 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数据为准。

第七条 学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第。凡涉及同时具有新高考改革前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的科目等级以及新高考改革后的技术科目等级成绩的情况,取科目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

第四章 报名流程

第八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登录浙大城市学院招生信息网,点击“浙大城市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进入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考进度依次办理报名相关手续。考生限报1个报考类别。

第九条 报名无需邮寄纸质申请材料。考生须在报名系统中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考生所在中学盖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特长生)。材料不全、未按要求上传或图片模糊不清的,均视为放弃报名。

第十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00至6月1日下午16:00。考生须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所有材料并提交报考申请。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专家组对考生进行材料评审。根据考生高中学考折算成绩从高到低,分别按报考类别以不超过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通过材料评审的考生名单。如出现同分情况,首先参考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如仍相同,则参考高中学考成绩等第,不限科目类参考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单限物理类参考顺序为:数学、语文、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技术;中外合作类参考顺序为:英语、语文、数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

经学校专家组认定为符合报名条件中规定特长条件的考生,直接获得学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不占通过材料评审的人数比例。

第十二条 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获得学校“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资格考生名单,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获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须根据报名系统提示的报考进度进行缴费(测试费为每人140元)、打印准考证等。逾期不缴费的,视为放弃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试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学习潜质,采用面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获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艺术、体育特长类考生须持获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特长类考生可申请参加特长附加测试,学校根据特长测试情况给予不超过15分的特长分。面试得分加特长分超过100分时,按100分计。

第十五条 根据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由高到低,分别按报考类别以不超过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第六章 志愿填报与录取

第十六条 “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入围考生在填报院校志愿时须将浙大城市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范围为其入围的相应报考类别中所包含的专业(类),且选考科目须符合所报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 填报英语、商务英语、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工业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十八条 综合成绩由高中学考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2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其中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方法同报名条件的学考成绩折算方法。

第十九条专业(类)投档办法:学校按各报考类别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该考生入围报考类别中招生计划未满专业(类);如仍不足,则从投档基准线下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逐一录取到未满专业(类),直到满额。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同分则按照高考位次号排序)、高中学考成绩。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同时,考生的选考科目必须符合被录取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护理学专业不录取无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达到相应报考类别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该报考类别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七章 时间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主要时间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2020年5月20日上午9:00至6月1日下午16:00;

(二)材料评审:6月2日-6月5日;

(三)材料评审结果查询、缴费:6月6日-6月15日;

(四)准考证打印:6月19日起;

(五)综合素质测试:7月12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六)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查询:7月15日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类专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及综合素质测试期间相关通知以学校“三位一体”报名系统上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0号

邮政编码:310015

咨询电话:0571-88018551

招生信息网:http://zs.zucc.edu.cn

“三位一体”报名系统:http://swyt.zucc.edu.cn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并设立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571-88285768。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大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将视国家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声明:本文信息来源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本科招生网,由自主招生在线团队(微信公众号:zizzsw)整理编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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