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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职业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20阅读量 445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黎明职业大学       学校代码:11317

第二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三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通港西街298号(362000)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黎明职业大学
第六条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七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本校2012年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和录取工作小组,负责本校招生日常工作和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纪律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六不准”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招生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95-22900162。
第九条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一)招生计划:2012年招生计划为3870人,其中省内计划3612人(含闽台合作计划120人,与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370人),省外计划258人。面向福建、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甘肃等13个省(市、区)招生。
(二)招生对象:
1、高职高专专业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2、高职单招专业招生对象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指与所学专业相关、社会或行业认可的某项专业技术或技能证书,不含通用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外语等级证书)、户籍在我省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在我省完成三年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具有我省中职学校学籍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中职毕业证书、法定监护人近三年在我省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户籍不在我省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第十条 招生要求
(一)考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二)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三)报考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设计技术、室内设计技术、服装设计、鞋类设计与工艺、信息传播与策划等专业的考生要有美术基础或有兴趣。
(四)报考闽台合作专业的考生入学后赴台湾高校学习半年或一年,赴台学习人数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选派。赴台学习的费用自理(赴台的交通费、学费、住宿费合计大约需要14000元人民币),本校不收取该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一)录取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
(二)录取批次:高职(高专)批
(三)调档比例:按各省规定的投档比例调档。
第十二条 录取方法
(一)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二)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遵循“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三)专业录取办法: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志愿清”、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当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其中在福建省内录取原则如下:
(一)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批次遵循“平行志愿、专业投档”的原则录取。
(二)高职单招专科批次按照“平行志愿、一档多投”的模式录取。
(三)艺术类(美术)录取办法:按照出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计划调整原则: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文、理科计划互调;允许高职单招与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互调;允许省内与省外招生计划互调。
第十四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泉价[2004]62号)及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许可证》等文件精神,制订以下收费项目及标准:普通高校高职生各专业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高职生学费为7200元/生学年;住宿费均为600元/生学年;代办费600元/生学年,按学期结算,毕业时多还少补。
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点住宿费900元/生学年,代办费500元/生学年。
第十五条 助学体系:学校对新生设有“绿色通道”,建立了奖、助、贷、免、补、勤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及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一)录取结果在黎明职业大学校园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lmu.edu.cn
(二)录取名单在本校张贴公布,同时邮寄录取通知书通知考生。
第十七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22900077、22918928、22902586
                   真:0595-22918928
      网      址:http://www.lmu.edu.cn
         Emailzsblmu@lmu.edu.cn
     第十八本章程由黎明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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