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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东省2014年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14-03-06 00:00:00

关于做好山东省2014年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鲁招考【2014】16号

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精神,积极引导各类中等教育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考条件与体检
  (一)报考条件
  已经参加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春、夏季招生报名的考生均有资格参加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
  (二)体检
  考生需在报名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录取后招生学校进行身体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招生院校及计划
  2014年我省参加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院校名单及各院校单独招生计划见附件1,具体的分专业计划考生需登录招生院校网站查询。其中,文理类和艺术类招生计划只招收夏季高考报名考生,且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取得省美术统考专科以上合格证;对口类招生计划只招收春季高考报名考生。
  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院校今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若单独招生计划未完成,缺额计划可转入普通高校(春季或夏季高考)统一招生录取时使用。 
  三、报名及考核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各招生院校报名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7日,逾期不再办理。
  2.报名办法:各院校在学校网站公布本校单独招生报名的具体时间和办法,考生登录院校网站查询并报名。报名时,考生必须正确填写14位考生号、身份证号及院校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报1所院校。考生由于选报多所院校造成资格审核不通过而不能参加院校单招考核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3.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招生院校于4月8日将报名考生信息按统一要求的格式汇总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单招院校组织的考核。
  (二)考核
  单独招生考核工作由院校负责、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各招生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以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
  1.考核时间:4月13日。
  2.考核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考生确认报名信息时通知考生。
  3.考核办法:招生院校自主组织建立考核专家信息库,由专家根据各单独招生专业特点设计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并组织考核。
  四、录取
  (一)录取原则
  根据招生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考生考核的分数及各科类专业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二)录取手续
  各招生院校需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本校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考生,招生院校按要求格式(见附件3、4)于4月22日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录取通知书由各招生院校寄发。
  (三)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14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
  未经教育部批准,招生院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非外语类专业限制外语语种。
  五、免试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同等荣誉)称号的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以向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等职业院校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后,可免试进入我省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对口专业学习(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报1所院校)。
  (一)报名
  申请免试的考生须于4月7日前到招生院校报名,提交有关获奖证书及各类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证明等材料,所报专业类别应与获奖的专业相近。
  (二)资格审核
  招生院校对免试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所有材料审核通过后,留存复印件并由审核院校在复印件上盖章。
  各招生院校需将拟录取免试考生名单在本校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招生院校按要求格式于4月22日前将拟录取免试考生名单及审核材料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经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
  录取免试考生的计划,包含在招生院校本年度单独招生计划之内。
  六、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院校必须依据国家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及单独招生政策制订招生章程,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七、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是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现招生工作多元化机制、提高高职生源质量、推动素质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具体体现。各试点学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对试点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按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违规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4年3月3日
                                              (转自: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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